開封市保障局

一、職責調整(一)劃入的職責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的職責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將市教育局承擔的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5.審核縣區、行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訂市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市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貫徹執行國家、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擬訂我市具體實施辦法,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七)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汴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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