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根據《長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葛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長政辦[2010]38號)規定,民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市婚姻中介組織的審批和年審工作職責。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承擔城鄉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五)承擔全市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工作。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加強老齡工作,大力發展老齡事業。
主要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
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有關落實民政政策法規的具體意見、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
理和監督責任。
(三)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優撫政策和各類優撫標準;呈報有關人員的殘疾手續和革命烈士材料;指導光榮院和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特一等傷殘軍人、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金、優待安置證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使用開發。
(五)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擬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七)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相關規定、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其它特殊救濟對象、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60年底精減下放的職業武警、老職工的救助工作;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跨縣(市、區)的救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就業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地名命名、變更,負責市區街道的命名;重大建築物、大型居民小區的命名;負責鄉改鎮材料初審上報;負責村委會分立和合併材料上報市政府審批;承辦全市撤鄉建鎮和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和申報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劃並監督實施。
(九)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監督管理全市地名工作;負責市、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地名檔案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地名檔案業務的指導;負責公開出版地書刊的審查工作;編輯出版市級地名書刊和圖像。
(十)承辦本市行政區域邊界線勘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協調處理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界線糾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邊界線設施的維護。
(十一)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訂城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並指導實踐;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實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落實支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冠市名的民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宣傳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法規政策及政策諮詢,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實施殯葬管理的法規、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行業管理;倡導喪葬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城鄉福利企業巨觀管理工作;承擔城鄉福利企業的申報和年度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十六)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事業費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管理、檢查監督工作。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