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二)了解、掌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四)監督檢查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整改;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上級安監部門;
(六)報告、統計轄區內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情況,配合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七)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八)完成鎮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