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區各類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單位和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望城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關於印發《長沙市望城區機關事業單位

臨聘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長沙市望城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長沙市望城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各類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單位和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湘發[2007]27號)和《長沙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暫行管理辦法》(長辦發[2010]3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區直機關各部門、園區、區屬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臨時機構(包括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等)(以上統稱為用人單位)為完成臨時性、階段性、突擊性任務而採取的臨時用人行為。

第三條成立長沙市望城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區長任副組長,區委辦、區政府辦、區紀委(監察局)、區編委辦、區財政局、區人社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人社局,由區人社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條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制度。

用人單位選用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定,委託該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臨時聘請工作人員依照勞動契約進行管理,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序列。

第二章 聘用原則

第六條定額控制原則。用人單位聘用臨時人員,應在核定數額內進行。機關事業單位有空編的可按空編數聘用,滿編或超編的原則上不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全區各鄉鎮(街道)、區直各單位、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臨聘人員的數量由各鄉鎮(街道)、區直各單位、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工作需要原則。用人單位因職能增加,暫時未能調整編制,急需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或專業技術崗位現有人員滿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進特殊人才的,在優先滿足急缺崗位需求的前提下,可聘用臨時人員。

第八條資源整合原則。用人單位應整合工作力量,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積極性,節約成本。在有正式工作人員補充的情況下,要及時根據契約清退臨時人員。

第九條崗位限制原則。聘用臨時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以及檔案管理、政工人事、財務、涉密等崗位的工作。

第三章聘用人員數量

第十條單位有空編,工作人員不足的,可在空編數內,按工作需要聘用臨時人員。

第十一條有單獨辦公院落的,可聘用1—2名門衛;需要開辦食堂的,可聘用1名食堂工作人員,機關人員在50名以上的,可聘用2名食堂工作人員,區屬醫院、學校按規模大小嚴格控制食堂臨聘工作人員(每增加就餐人員100人,可增加1名食堂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機關可聘用1名文印室工作人員兼接待員,成立了城管執法隊的鄉鎮(街道)聘用城管輔助人員不超過8名;其他單位聘用文印室工作人員、接待員應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政法系統、城建規劃、投資評審、廣電新聞、重點工程建設、鄉鎮(街道)等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崗位需要突破數額聘用臨時人員的;因工作任務特別繁重,聘用人數需要突破聘用數量標準的;特殊臨時任務,需短期內增加工作人員的;以及其他情況需聘用臨時人員的均應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教育、衛生系統聘用臨時人員,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第四章聘用程式和方式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臨聘人員計畫申報一般在10月份進行,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用人單位提出聘用申請,包括聘用理由、人數、專業要求、條件及崗位職責等內容,並填寫《長沙市望城區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審批表》,統一交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匯總,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後,由各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招聘。

十四條新成立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根據抽調正式工作人員情況、工程任務量和崗位工作性質確定需要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按程式及時申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聘臨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設定臨聘人員崗位、條件和人數等基本情況,通過政府信息網路平台或其他媒體發布招聘公告,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具體實施公開招聘工作。臨聘人員相關信息資料應報區人社局備案。

第十六條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批量聘用同類性質和崗位的臨時人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由各指揮部統一與拆遷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簽約,由拆遷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協定條件派遣臨聘人員。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不含實施勞務派遣的單位)。勞動契約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勞動契約標準文本由區人社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勞動契約期滿或勞動契約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契約即行終止。確需續聘臨聘人員的,由用人單位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再續簽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的解除、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及勞動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條所有在崗臨聘人員必須參加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臨聘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業績、紀律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業績。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年度內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臨聘人員,應參加年度考核。

臨聘人員的考核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續簽契約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契約簽訂、解除、續簽後一個月內報區人社局鑑證、備案。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臨聘人員名冊,建立電子台帳,對臨聘人員的聘用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聘用人員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臨聘人員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當年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臨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目標管理考核績效獎金和社會保險以及其他津補貼等部分構成,工資待遇標準按照臨聘人員的崗位等不同情況確定,所確定的工資待遇標準含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保費用。

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工資待遇標準暫定為:

1.從事衛生清潔、門衛等工勤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資不超過1600元;

2.從事突擊性專項工作、文印室工作人員、炊事員、汽車駕駛、城管執法等行政輔助性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資不超過2000元;

3.專業性很強、技術性很高的臨聘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臨聘人員協定,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臨聘人員工資增長機制。臨聘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調整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情況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臨聘人員績效獎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鈎,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適當拉開檔次。

第二十五條 簽訂了勞動契約並在區人社局備案在冊的臨聘人員,考核結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所在單位績效考核等次人均獎金額度的40%發放年度考核績效獎金。年度內工作滿6個月以上又不足一年、考核結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月計發績效獎金。

第二十六條臨聘人員的社會保障標準,按照企業職工基本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不按本辦法規定擅自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或不按規定及時備案的用人單位,由區臨聘人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限期改正。區財政局對違規使用臨聘人員的費用不予報帳,區人社局停止辦理聘用鑑證及社會保險等手續,並停止辦理增人計畫審批手續,區編委辦停止辦理其他人員編制手續。

第二十八條將臨聘人員管理工作納入全區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中,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定期對臨聘人員工作進行督查,堅持“誰審批、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對擅自聘用臨聘人員的單位,由區紀委(監察局)實行問責處理。產生勞動爭議需要賠償的,由各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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