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0年11月2日長沙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具體規定
第一章:適用範圍和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瀏陽市城區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裝飾裝修活動。
法律、法規對房屋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裝飾裝修,是指對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驗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為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房屋裝飾裝修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六條 房屋裝飾裝修涉及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門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報告;並委託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條 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需要裝飾裝修的,必須先修繕加固,並達到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八條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資格;涉及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承擔。
第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不得損壞防水層和混凝土樓面板的結構性能,不得損壞給排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範施工,不得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得採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在施工中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施工中產生的粉塵、廢氣、廢水、噪聲、振動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不同的地域標準不同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十九時至次日七時之間,不得從事產生噪聲的房屋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二條 房屋裝飾裝修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倒亂放,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房屋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方式、時間堆放,並按有關規定清運。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檢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實施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房屋裝飾裝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
第十五條 因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工期、價款等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物業管理單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房屋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任何人有權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防水層和混凝土樓面板結構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復,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在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城市規劃、消防安全、建築工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市容環衛、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規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裝飾裝修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