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6年8月至12月間,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員周某夥同公司其他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張某、洪某(另案處理)等人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部分垃圾未正規處置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上述個人處置,對垃圾處置方式及結果不監管,最終導致26船總計20088.89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總計22832.83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塗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後果。2016年12年16日、17日晚上,沙某組織、安排成某、楊某等人將段某等人駕駛船舶所載的四船垃圾拋入長江太倉段B5浮標附近水域。被告人張某系沒有垃圾處理資質的個人,成某、楊某系浮吊船吊機操作工,段某等四人系運輸船船主。張某從倪某、周某等人處承接垃圾處置業務並以低價轉交沙某(另案處理)等人處置。2016年12月19日,江蘇省太倉市啟動供水突發重大事故應急處在地圖中查看置預案,致使該市集中式飲水水源第二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48小時45分、第三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55小時。事發後,太倉市政府、上海崇明區政府等部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相關垃圾進行應急處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拋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費用,金額以千萬元計。
案件審判
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對“長江口傾倒垃圾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案涉污染環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張某分別獲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四年三個月,並處一百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金不等。
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環境罪的從犯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並處五萬元至六萬元罰金不等。
環境影響
常熟法院認為: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她擁有獨特的生態系統,是重要的生態寶庫。長江的生態環境不容非法侵害。向長江中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給當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且嚴重破壞了長江的生態環境,於法不容。土壤是重要的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會導致毒害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壞生態環境甚至危害公眾健康。
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參與、實施了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成千上萬噸不等,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從時間上來看,本案被告人將案涉垃圾拋入長江與太倉市第二水廠、第三水廠取水中斷有一定因果關係。屬於法律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了國家規定,隨意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生活垃圾,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