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1990-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長春市關於工人調配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0年11月10日長府發〔1990〕8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省勞動部門對工人調配的有關規定精神,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發揮勞動調配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調配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國營、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工人的調配工作。
第二章 調配工作原則
第三條勞動調配工作必須堅持為生產和工作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為職工民眾服務,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工人調動要堅持合理流向,從勞動力富餘地方向缺少勞動力的地方流向;從經濟發達地區向開發邊遠地區流動;從大中城市向小城鎮流動。
第五條工人調動工作,要嚴格按照編制定員,有計畫地進行調配。
第六條工人調動工作,要按照國務院批准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總人口的要求,有計畫地控制市區人口的機械增長。
第七條工人調動工作,要注意發揮工人的技術專長,並要適當照顧工人的家庭生活和本人的實際困難。
第三章 調動條件和範圍
第八條凡從外地調入我市工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夫妻一方在本市、兩地分居時間達三年以上的;
(二)經軍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家屬(工人)或轉業幹部家屬(工人);
(三)父母年老體弱(50歲以上),本市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四)經組織部門等有關批准機關按規定批准調入的幹部隨帶的工人配偶;
(五)生產技術工作特殊需要的奇缺高級技工,在市內又難以調劑解決的。
第九條同一城鎮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原則上不得轉移工作單位,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移工作單位:
(一)在契約期內原單位被關、停、並、轉和企業的富餘人員;
(二)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調劑支援新建、擴建企業的;
(三)被選為演員、運動員、播音員及生產技術特殊需要的。
第十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契約制工人,不得向全民所有制單位轉移。
第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動:
(一)工人學徒期、試用期未滿的;
(二)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尚未到期的;
(三)正在被審查處理期間的;
(四)經過培訓,在規定服務期內的。
第十二條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願,可以調到集體所有制單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人不得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農、林、牧、漁場工人,不得調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調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必須報市勞動局批准。
第十四條未有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正式集體所有制工人勞動調配手續的鄉鎮、街委辦企業的工人,不得調入縣、區以上管理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第十五條單位直接投資培訓的技術工人,可按企業與本人簽訂的契約收取一定數額的培訓費,由調入單位繳納,不得向工人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調配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工人調動工作,調出單位應向調入單位如實介紹被調工人的思想、工作、身體情況,並提供檔案等與調動有關的材料,調入單位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辦理。
第十七條工人跨地區調動工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從外地調入長春市的工人,符合本規定第八條(一)、(三)、(四)、(五)項條件的,由接收單位填寫《從外地調入長春市工人審批表》一式兩份,經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區勞動部門審查,並持調出單位所在地勞勞部門的商調函件、工人檔案和有關材料一併報市勞動局。符合第八條(二)項條件的由部隊填寫《隨隊家屬(工人)調動工作審批表》一式兩份,《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工人)調動工作審批表》工一式兩份,由軍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報市勞動局。
(二)被調動工人經市勞動局審查批准後,向調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發出調令,調動工人接到調令後,必須按規定時間辦理有關調動工作手續到調入單位報到。
(三)被調工人逾期不報到的,調入單位有權拒絕接收,由調出單位負責收回。對於無正當理由又不按時報到的,可以按照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處理。
(四)調入工人持市勞動局簽發的落戶介紹信到公安部門和糧食管理部門辦理落戶、糧食關係手續。
(五)長春市工人調往外地的,持調入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簽發的調令,到市勞動局辦理有關調出手續。
第十八條工人在市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全民或集體單位的固定工人,在市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由調入單位填寫《市內技術工人商調錶》一式兩份,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辦理手續。
(二)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契約制工人,由接收單位填寫《同一城鎮勞動契約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連同工人檔案、勞動手冊、保險手冊一併報市勞動局。原工作單位憑勞動局簽發的《勞動契約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辦理轉移手續。
(三)地處長春市郊區的企事業單位工人調往市內單位,由調入單位填寫《市內技術工人商調錶》一式兩份,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區勞動局審查後,報市勞動局審查辦理。
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固定工人,因工作需要調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調入單位填寫《保留全民職工身份審批表》一式兩份,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報市、縣(市)勞動部門辦理。
第二十條市轄各縣(市)單位〔包括駐縣(市)、市以上單位〕,從外地區調入或從本地區調出工人,由單位審查,報市縣勞動部門辦理有關調動手續。公安部門和糧食管理部門憑縣(市)勞動部門簽發的落戶證件,辦理落戶,糧食關係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工人調配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向調出或調入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解決。
第五章 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工人調配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辦理職責範圍內的工人調配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勞動工資(人事)部門是本系統工人調配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系統工人調配工作。
第二十四條長春市(包括郊區)各單位從外地調入工人,均報市勞動局批准。
第二十五條市內各單位從地處長春市郊區的企事業單位調入工人,市內勞動契約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調入工人,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調往集體企業的,均報市勞動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市、區屬企業與駐長中、省屬企業之間調動工人,應控制調出調入人員平衡,調入中、省屬企業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自行審批,調入市、區屬企業的分別報市屬企業主管部門、區勞動局審批;市屬以下企業之間工人調動的審批許可權由市直各局和區自定;區直機關、事業單位調出調入工人,由區勞動局審批。
第二十七條縣(市)屬企業、駐縣(市)的市以上企業工人調往外地區,從外地區調入工人,縣(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調入調出工人,勞動契約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縣內工人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調往集體企業均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市)勞動局批准。縣內各企業之間調動工人的審批許可權,由縣自定。
第六章 調配紀律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規章和調配工作紀律,按時完成調配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各企事業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勞動調配政策規定。對於政府下達的支援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邊遠貧困地區和特殊工作部門需要的工人,必須按時完成。對於國家政策規定安置的人員,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產業結構和勞動力結構調整的需要,統一調劑安置的人員,必須按要求及時接收安置。
第三十條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動的工人,可按照國家關於勞動紀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工人調配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後,有關當事人應執行。如不同意勞動部門的仲裁意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各級勞動部門從事勞動調配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忠於職守,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以權謀私。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勞動調配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調配政策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擅自調動工人者,不得核增工資總額,不予調資晉級,並將其人員限期退回原單位。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和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過去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