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發布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的通知

鐵道部關於發布《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的通知在1999.09.02由鐵道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行車事故救援是鐵路運輸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鐵路行車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適應鐵路運輸發展的需要,及時處理行車事故,迅速開通線路,恢復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特制定《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鐵路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嚴格執行《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的規定,強化救援意識,實行逐級負責。行車事故救援中,在統一指揮下,嚴格紀律,高度協調,各盡職責,爭分奪秒,開通線路,恢復通車。

第三條 鐵路局應制訂培訓計畫,對救援專業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對行車有關人員進行救援基礎知識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復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條 新造、購置和技術改造的機車、車輛,都必須具備整體救援起復的條件,對不具備救援起復條件設計的機車、車輛,不予批准生產。在新型機車、車輛交付使用的同時,應將救援吊索具的設計方案及使用方法,一併交付運用部門。

第五條 鐵路行車部門各站段在新職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救援基礎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鐵道部運輸局設救援專職管理人員,對鐵路局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鐵路局應根據管轄區段及工作量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機構和人員,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條 在鐵道部規定的地點設特等(擔當路網性編組站救援任務)、一等救援列車。救援列車的增設由鐵道部審批;救援列車的調整由鐵路局確定,並報部核備。救援列車的歸屬和管理,由鐵路局自行確定。

第八條 救援列車設主任、管理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救援起重機司機、副司機、救援起重工、救援機械司機和機車鉗工、車輛鉗工、熔接工等,技術工種的配備及救援列車的定員,由鐵路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九條 根據逐級負責的原則,在救援列車所在地,應組織有關站(段)和醫院挑選有一定救援及搶救工作經驗的職工組成不脫產的事故救援班,作為救援列車的輔助人員。

1.救援班長由各單位負責生產工作的主要領導擔任。各救援班的人員組成情況需報上級救援管理部門核備,並通報所在地的救援列車主任。

2.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動以調度命令下達,接到出動命令後,要迅速召集,並立即出動。

3.救援班的技術業務培訓由救援列車負責;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車主任的指揮,積極主動地參加救援工作。

第十條 根據運輸生產需要,鐵路局應在無救援列車的二等以上車站或較大的中間站設事故救援隊。救援隊為不需要出動救援列車時,單獨出動即能起復和處理一般脫軌事故的組織。其組織方式:

1.救援隊由脫產或不脫產的職工組成;救援隊的隸屬關係和人數,以及起復工具、備品的配置,由鐵路局規定。

2.根據當地情況,救援隊隊長應由與行車有關的段長或車站站長擔任,經鐵路分局任命(未設鐵路分局的為鐵路局,以下同),並報鐵路局核備。

3.救援隊長接到任命後,應按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隊,並會同有關單位制訂召集和出動辦法。救援隊應制訂救援隊的人員名單、管理制度、召集和出動辦法等,並上報鐵路分局和通知救援隊員所屬單位。遇本單位救援隊的人員發生變化時,所屬單位應立即通知救援隊長,及時補充人員,保證人員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向事故現場派出救援隊時,人員、工具、材料的運送,可利用該地各單位的一切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必須服從調動,不得藉故拒絕。到達事故現場後,由隊長指揮做好下列工作:

1.搶救負傷人員,保護國家財產。

2.採取一切措施,起復機車、車輛,清除線路上的障礙物,迅速恢復行車。

3.如事故嚴重需出動救援列車進行救援時,應於救援列車到達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並保護事故現場痕跡。

第三章 救援列車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救援列車必須做到:二落實(組織、制度落實)、一準(擬定方案準確)、三快(出動快、起復快、開通快)、一總結(事故復舊後的總結)。

救援列車應建立切合實際的崗位責任制和檢查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救援列車必須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台賬及資料。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學習制度。

4.會議制度(工作計畫總結會和救援總結會)。

5.技術演練、競賽制度。

6.安全作業制度。

7.設備、機具保養和檢驗制度。

8.備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備制度。

10.考核和考勤制度。

第四章 救援工作人員的任免和培訓

第十四條 救援列車主任、管理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工長,應由熱愛本職工作,組織能力強,具有豐富的事故救援經驗,熟悉鐵路行車有關規章和設備(機車、車輛、線路、橋涵、救援設備等)情況的人員擔任,按人事任免許可權任命。救援列車主任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時,事先應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救援列車的專業人員是事故救援的骨幹力量,應由主管單位挑選思想好、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愛救援工作的人員擔任,無特殊理由,不準調換。年齡超過40歲的職工(除特殊需要者),不得再調入救援列車工作。

第十六條 為提高事故救援隊伍的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鐵路局應建立救援演練培訓基地,強化技術業務學習和實作演練。

第十七條 事故救援的各級主管部門,應根據運輸生產和設備情況,以及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制訂救援業務培訓計畫。

1.鐵道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組織救援列車主任和鐵路局救援專職幹部的技術培訓及研討。

2.鐵路局每二年應對分局領導、救援專職幹部和救援列車主任進行一次技術業務培訓和研討。

3.鐵路分局每年應對行車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救援隊長、救援班長和救援列車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一次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 軌道起重機司機必須由工作二年以上的副司機經鐵路分局考試合格,報請鐵路局批准,並核發駕駛證提升司機職務。軌道起重機司機每二年應進行一次技術業務考試,成績記入本人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救援列車的其他專業工種,由主管單位組織技術考試,並核發操作證。

第二十條 事故救援工作技術專業性強,各工種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應按部制訂的技術標準和統一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 為積累救援起復經驗,強化培訓手段,救援列車應配備必要的培訓器材,由工程技術人員或指定的專人保管、使用。

第五章 職責

第二十二條 救援列車主任負責救援列車的全面管理工作。

1.制訂年度和月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按期向有關部門提報車輛、機具、設備等購置和檢修計畫。對人員的調整、補充提出建議。

2.組織人員學習與行車及救援工作有關的規程、規則、作業標準,以及救援技術演練。配合有關單位,對行車人員進行救援知識培訓。

3.組織本列車人員學習其他有關專業工種的技術,逐步達到一職多能的要求。

4.以實際事故和救援案例為課題,研究和不斷改進救援機具及作業方法,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5.接到出動命令後,快速反應,周密部署,召集本列車和救援班的人員及時出動。

6.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和救援列車的整備情況,確保列車處於隨時出動狀態。

7.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救援列車管理員在主任的領導下,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管理救援列車的財務、材料和後勤保障等事宜。對經管的物品要做到:賬、卡、物相符,並嚴格請領、發放制度和財經紀律。

2.負責事故救援現場有關人員的一伙食供應,備品發放、收回和事故救援後的費用清算以及工具、備品補充等工作。

3.保管救援列車的有關台賬和資料;協助主任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救援列車工程技術人員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救援列車的技術管理工作。

1.制訂軌道起重機、發電機組、液壓起復等救援設備、機具的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辦法,並督促、指導各工種正確使用設備及工、機具。及時解決救援工作中發生的技術問題。

2.負責救援列車、事故救援隊(班)等人員救援專業的技術培訓工作;組織救援起復工作的經驗總結和交流;定期組織救援列車的技術演練和技術業務的考試。

3.根據機車、車輛的變化情況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不斷研製、改進救援機具和救援方法。

4.檢查救援設備、機具的維護保養和關鍵部件的質量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不斷提高設備質量。

5.負責軌道起重機的質量鑑定工作。按時提報設備、機具和車輛的維修計畫及質量不良狀態書,保證良好的設備質量。

第二十五條 救援列車工長在主任領導下,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負責本班人員的考核和考勤工作,並認真做好交接班等記錄。

2.協助主任勘察事故現場、擬定救援起複方案,並帶領本班職工安全迅速地進行救援起復作業。

3.救援列車返回基地後,及時組織對救援列車的全面檢查、保養和整備工作,確保救援列車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4.按救援設備、機具的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辦法,組織本班人員對所使用設備、機具進行日常養護,保證救援列車的各種設備、機具、工具、器材質量良好。

5.協助主任和工程技術人員組織救援起復工作的經驗總結和交流;根據機車、車輛的變化情況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研究、研製、改進救援機具和方法。

6.組織本班職工開展政治、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演練。

第六章 事故救援

第二十六條 發生行車事故,需要出動救援列車時,列車調度員直接向救援列車發布救援出動命令,並根據需要向有關單位發布事故救援班的出動命令。發布調度命令時,應將事故概況(脫軌顛覆車輛種類、輛數、地點、線路條件等情況)加以介紹。

救援列車跨鐵路分局、鐵路局出動時,由上級機車調度發布出動命令。

第二十七條 救援列車接到出動命令後,應立即召集救援列車當班和休班的人員,確保在30分鐘內出動。

為保證救援列車迅速出動,鐵路局、鐵路分局或救援列車的主管單位應使救援列車職工,相對集中居住於救援列車附近。

第二十八條 事故救援班各所屬單位接到救援出動命令後,救援班長應立即召集本單位救援班全體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並向救援列車主任報到。有遲到或缺席人員由所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事故救援隊的出動,由列車調度員以調度命令下達。有關站、段值班人員接到出動救援的命令後,應立即通知救援隊長和救援隊成員所屬單位的值班人員,由各值班人員及時召集本單位救援隊的成員,立即向隊長報到,並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第三十條 救援列車出動時,應有通信工、電力工和醫護人員隨行;在電氣化區段接觸網工亦需隨行。

第三十一條 救援列車出動時,所屬單位領導必須隨救援列車赴事故現場。鐵路局、鐵路分局領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是否隨救援列車赴事故現場,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三十二條 救援列車出動時,可不掛守車和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在救援列車的最前或最後部車輛上應設側燈插座。是否指派運轉車長值乘,由鐵路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救援列車離開停留線赴外地工作時,必須全列車出動。

第三十四條 列車調度員命令救援列車出動後,應督促及早開車,並命令事故現場的有關站長,在救援列車到達前,將事故列車首、尾部良好的車輛由區間或線路內拉出;同時,命令工務部門搶修被破壞的線路,保證救援列車起復作業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各救援班到達事故現場後,或根據救援列車主任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安裝電話,保證事故現場與列車調度員和兩端車站的通話聯繫。

2.醫護人員負責救護傷員,指派人員將傷員送往醫院。

3.根據需要接通照明、給水設備;保證事故救援和救援人員的飲食用水。

4.電氣化區段的接觸網工區,要根據需要及救援列車主任的要求拆除或撥移影響救援作業的接觸網,清除影響作業的障礙物。

5.裝載危險品的車輛需卸車、移動或起復時,應在貨運人員的指導下進行,並嚴格按規定作業。

第三十六條 救援列車到達事故現場後,主任應做到:

1.勘察事故現場,迅速擬定救援起複方案。如需要兩列以上救援列車或增派人員和材料,以及需要使用臨時勞務工時,及時提請上級調動。

2.救援起複方案批准後,及時通知參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關人員,部署任務,明確分工,並迅速組織起復作業。

3.在電氣化區段需要停電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停電手續,接到停電命令,做好防護後,方準進行作業。

4.執行部、局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確保作業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條 事故現場的起復工作,由救援列車主任(或代理人)單一指揮。任何人無權擅自更改救援方案和指揮救援起復作業,並不準以任何藉口阻礙救援起復工作。

救援列車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有權拍發電報和使用調度電話以及鐵路各單位的電話。

第三十八條 兩台軌道起重機同時進行起復作業時,原則上由負責本區段救援任務的救援列車主任指揮或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的專人負責指揮。

第三十九條 事故復舊一處,線路、信號等必須立即修復一處,不得等待全部復舊後一起修復。

事故復舊後,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救援列車憑調度命令開往就近車站,迅速恢復行車。如線路雖已修復,而仍有破損和顛覆的機車、車輛需要起復時,應由工務部門鋪設臨時便線,繼續起復工作;此時救援列車的作業要加強防護和聯繫,無列車調度員的命令不得轉線。

第四十條 救援列車作業完畢後,所在站值班員應及時恢復救援列車的原編組順位,加強與列車調度員的聯繫,將救援列車迅速回送基地。

鐵路分局調度所值班主任要督促救援列車基地車站的值班員或站調,將救援列車及時送入停留線。

第四十一條 救援列車返回基地後,救援列車主任應組織全體人員總結救援工作。對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職工報請上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擴大事故損失,延誤救援起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報所屬單位,並上報鐵路分局和鐵路局。

事故救援工作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五)應於五日內,經所屬單位領導審批後,上報鐵路分局和鐵路局。

第四十二條 事故救援工作結束後,在二日內,由鐵路分局長或事故現場救援總指揮,組織各參與救援單位的領導參加的分析總結會,全面總結本次救援工作的經驗和成績,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七章 作業安全

第四十三條 救援起復現場實行救援現場總指揮負責制。事故救援現場總指揮確定救援方案後,在布置各部門工作的同時要提出對安全作業的要求,特別是對起復作業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對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車輛進行起復作業前,必須研究確定保證人身和作業安全的措施後,方準進行起復作業。

第四十五條 事故救援中,參加救援工作的各部門在統一指揮的前提下,要密切配合,聯勞協作,對有可能影響行車或其它部門作業和人身安全的情況,要提前通知有關部門,防止因聯繫不當,發生意外。

第四十六條 事故現場起復作業中,作業指揮人和軌道起重機司機、起重工等,必須嚴格執行《救援列車軌道起重機司機作業細則》和《救援列車起重工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嚴禁違章作業,盲目蠻幹,確保軌道起重機的自身安全。

第四十七條 軌道起重機在橋樑或坡道等特殊地段進行起復作業時,應連掛機車。

第八章 救援列車的整備、檢修與保養

第四十八條 救援列車的編組順位,應根據出動迅速、日常工作和作業方便的原則,由鐵路局確定。

1.平時應編組成出動時不需要改編的完整車列。

2.軌道起重機應置於救援列車的一端,不得連掛於中部(特殊情況除外)。

3.各車輛及軌道起重機的制動軟管應連結,制動機和基礎制動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十九條 軌道起重機(國產內燃軌道起重機含臂架平車,以下同)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由軌道起重機司機、副司機按規定的範圍進行;小修和臨時故障的檢修,由鐵路分局指定的機務段負責;中修、大修由機車車輛工廠或鐵路局指定承修單位負責,並按鐵道部公布的檢修規程進行驗交。

第五十條 發電機組、液壓起復、破拆等設備、工具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由救援機械司機按規定範圍進行。發生規定範圍以外的修程和無法處理的臨時故障,由主管單位指定的承修廠(段)負責,按承修契約簽訂的質量要求和規定進行驗交。發生的費用由鐵路分局(機務段)列支。

第五十一條 救援列車的一切設備、機具、工具、備品均應保持狀態良好,並嚴格執行操作和保養工作的規定。軌道起重機的主、副鉤和吊索具應定期探傷,對使用頻繁的軌道起重機的主要設備,要適當縮短探傷周期。

第五十二條 內燃軌道起重機冬季必須做好防寒工作;日常保持燃料、油脂充足;蓄電池應定期檢查和充電。蒸汽軌道起重機除防寒、防凍須保持有火狀態外,平時為無火預備狀態。日常應備有三次以上的點火用料,鍋爐水位保持二分之一以上,並隨時做好點火的準備。

第五十三條 救援列車備品,在救援起復工作中屬於其他部門使用的,發生損壞和消耗時,根據救援列車的提報,由指定的單位,及時予以補充和修復。

第五十四條 救援列車在救援和技術演練、日常維護工作中,所消耗和損壞的機具、材料、備品、配件等,應及時補充和修復。材料和物資部門,應根據救援列車提報的計畫,優先供應。

第五十五條 救援列車裝備和使用的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及其它無線通信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由救援列車負責;定期檢修,由鐵路分局指定的電務部門負責。

第五十六條 救援列車使用的路用車輛的調配,由救援列車主管單位,按照《路用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救援列車配置的非路用專用車輛的使用管理和調配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五十七條 救援列車專用車不得使用報廢車輛。選擇配備的車輛狀態和質量必須良好,其速度等級,原則上應與軌道起重機的速度等級相匹配。車輛的檢修、改裝和維護保養辦法,由鐵路局自定。

救援專用車輛廠、段修時,應以同類型的備用車輛替換。

第九章 救援列車的設備

第五十八條 救援列車停留線,原則上應設在兩端接通,便於救援列車出動的段(站)管線上;兩端道岔應加鎖,鑰匙由段(站)值班員保管。救援列車的停留線應設定給水栓、外接電源、照明設施和軌道起重機檢查坑等。

救援列車基地的設施按附屬檔案一規定執行(晝間氣溫達30℃以上的地區,應設遮陽棚)。

第五十九條 救援列車基地,應設有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築,並應具備防暑、取暖條件。辦公室裝設電話,值班室應裝設傳真或錄音電話;為保證召集聯繫渠道的暢通,有條件的應安裝市內電話。油脂存放庫有採暖設備,並應符合安全、防火的規定。

第六十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安全、救援專職管理人員及救援列車主任,應安裝住宅電話。

第六十一條 救援列車應配置100噸及其以上噸位的軌道起重機(窄軌線路除外);擔當電氣化區段和隧道地區救援任務的,應逐步配置液壓伸縮臂式軌道起重機。

軌道起重機的購置(新線除外)、調撥和報廢的審批,由鐵路局負責。救援列車的設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配置100噸及以上噸位內燃軌道起重機的救援列車,所管轄的半徑一般應為200公里,單方向的救援距離一般為250公里。

2.配置60噸蒸汽(內燃)軌道起重機的救援列車,所管轄的半徑一般應為150公里。

3.運輸任務量繁忙的區段和特殊區段救援列車設定和調整,由鐵路局確定,並報部批准或核備。

第六十二條 救援列車配備的機具、設備按附屬檔案三配置;特種物品的配備按附屬檔案二配置;其它所需物品及附屬檔案二、三所列品名的具體數量,由鐵路局規定。

第六十三條 救援列車編組所屬的專用車輛和路用車按附屬檔案一組成。救援列車的辦公、宿營、發電車輛應有防暑、防寒設備。各車輛應配置滅火器材。

第六十四條 救援隊必備工具、備品、器材購置,由鐵路分局負責,消耗和損壞的補充,由救援隊所屬單位負擔,產生的費用列入運輸成本;具體品名、種類、規格、數量等,由鐵路局規定。

各種工具、備品、器材,應存放在固定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定期維護保養,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動用。在救援使用中導致損壞、消耗時,應及時補充,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負擔。

第六十五條 救援列車儲備食品的種類、數量及管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六十六條 救援列車的餐車,應裝備冷凍冷藏和開水供應設備,以保證事故救援工作人員生活的需要。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鐵道部應不定期的組織對鐵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車管理工作情況的抽查。

第六十八條 鐵路局每年應對管內救援列車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對管內救援隊進行重點抽查。鐵路分局每半年應對管內救援列車和救援隊(班)的救援工作管理、培訓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各救援列車和救援隊(班)每季度應根據工作標準進行一次自查自整,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六十九條 救援列車的軌道起重機是事故救援的專用設備,原則上不準挪用進行其它起重作業。路內、外單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時,必須經鐵路局批准,並由鐵路局機車調度發布命令,救援列車必須按調度命令指定的時間出動和返回。

在進行其它起重作業的期間內,遇有事故救援任務時,救援列車必須按調度命令指定的時間出動。

第七十條 救援軌道起重機進行救援以外的作業時,一律按租賃辦理。

第七十一條 在事故救援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經發生事故的鐵路局、鐵路分局救援管理部門審核、行車安全監察部門簽認後,由事故責任單位負擔;若本起事故無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單位(個人)無力負擔時,由鐵路分局負擔。

救援列車跨鐵路局執行事故救援任務時,在事故救援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救援列車所屬鐵路局的財務部門予以墊付,由鐵路局財務部門向發生事故的鐵路局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救援列車所需的一伙食費最初由所屬單位支撥;事故救援中消費後的補充,由事故責任單位負擔。參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員一律免費供餐。

第七十三條 因事故救援情況複雜,且露天作業,工作條件艱苦,救援專業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野外作業待遇等,應按當地規定標準執行。救援列車專業人員的著裝應有明顯的標誌。

第七十四條 救援列車應使用專用車輛,並噴刷國標規定的工程搶險救援顏色和圖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前發鐵機〔1993〕85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鐵道部運輸局。鐵路局應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和補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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