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適應我國鐵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提高車站、旅客列車(以下簡稱站車)衛生水平,維護廣大旅客、鐵路職工身體健康,防止傳染病借鐵路站車傳播,保證鐵路運輸生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鐵路車站、旅客列車及車站管轄範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和公共場所,在上述範圍內進行營業活動的路內外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
第3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衛生主管部門為行使本辦法的監督機構,並委託鐵路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站車衛生監督管理。
第4條 站車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鐵路衛生許可證、健康合格證和預防性衛生監督制度。
第5條 各單位必須把站車衛生工作列為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作為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檢查、評比、考核的條件,凡達不到有關衛生標準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6條 客運、車輛、衛生等部門應積極開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共同搞好站車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及鼠密度,均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車站、列車要積極做好衛生知識宣傳工作。
第7條 依據國家指令實施交通檢疫時,按《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車站衛生
第8條 車站應有相應的衛生設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車站必須在適當處所設有一定數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廁所等衛生設施,並做好經常性的保潔工作。車站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嚴禁隨意堆放。廁所應有通風、防蠅和洗手設備。車站的客車到發線路、站台要保持清潔衛生。
第9條 候車室要提供飲用開水,公用水杯要一客一消毒,未經消毒的水杯不得供旅客使用。列車上水站必須按章向旅客列車上水,上水膠管管口必須離開地面,並保持清潔。
執行候車室內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亂扔髒物及不吸菸候車室內禁止吸菸的規定。
候車室、售票廳(處)的微小氣候、空氣品質、噪聲、照明均要符合國家《公共運輸等候室衛生標準》,母嬰候車室備有的玩具等要定期洗刷和消毒。
承運放射性物品必須經鐵路衛生防疫站核查。
第10條 車站站房、站前廣場、天橋、地道、站台、股道以及駐站單位的室內外環境,均要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第三章 旅客列車衛生
第11條 旅客列車(含我國擔任乘務的國際聯運、廣九直通、旅遊等旅客列車)要有健全的衛生保潔制度和衛生清掃作業程式,堅持始發、途中、終到列車和返程回到我國始發站的國際聯運列車(客車)、廣九直通客車的衛生鑑定制度。列車駛經市區、大橋、長大隧道和停車五分鐘以上車站時,不得向車下傾倒垃圾、污水,並要鎖閉廁所。列車垃圾應在指定的列車垃圾投放站裝袋投放。糞便、污水不得帶到終到站。入庫整備列車不得帶有垃圾、糞便和污水。
第12條 旅客列車的座席、鋪位、洗面盆、整容鏡、便池等公用設施,要保持清潔衛生,供旅客使用的被單、褥單、枕巾,硬臥為單程更換一次,軟臥一客一換;其它臥具、椅套要定期拆洗消毒,涼蓆、枕席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13條 旅客列車的微小氣候、空氣品質、噪聲、照明等在定員狀態時均要符合國家《公共運輸工具衛生標準》,同時應提供飲用開水,公用茶杯未經消毒不得供旅客使用。
執行車廂內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亂扔髒物及不吸菸車廂內禁止吸菸的規定。
第14條 旅客列車禁止攜帶有礙公共衛生的物品進入車內。郵政車、行李車應保持整潔,凡裝運過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必須徹底清刷消毒,行李車運輸放射性物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15條 旅客列車應配備急救藥箱,做到專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記並及時補充藥品器械。
第四章 客車車輛衛生
第16條 車輛部門對運用的客車要認真進行整備,保證客車的外貌和車內環境整潔,各種衛生設施齊全,性能完好。
第17條 檢車乘務員所使用的工具、配件要定位存放,並保持整潔。要按時裝卸紗窗、電扇,車內通風器應保持使用性能完好,電扇、席別燈、照明燈具和其它電器設備要保持清潔。
第18條 要保證餐車電冰櫃、冷藏箱正常運用,餐車貯藏室、排風扇、排煙罩、水道管道、洗滌槽、百葉窗、地面腳蹬板、加工台面、茶水爐等均應保持清潔完整,性能良好。
第19條 新造、大修的車輛,必須達到防鼠要求。管道、電纜與牆板間的縫隙不得大於5毫米,運用的車輛縫隙大於5毫米時,應予堵塞。餐車後廚車壁及各種設備要消除縫隙,防止鼠、蟑棲息。
第20條 加掛及臨編客車,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衛生整備工作,未經衛生整備或達不到衛生要求的車輛不得編組運用。
第五章 站車食品衛生
第21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和《鐵路食品衛生監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並應做到:
(一)餐車、客車售賣的食品、始發上料、沿途補給、必須有食品專用車輛、容器、工具等,並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要做好食品的計畫生產、供應,隔餐存放的熟食品,必須冷藏,出售前再行妥善加工。
車站供應的熟食品要嚴格執行專人負責、專人操作、專用冷藏櫃、專用炊具容器和專人消毒制度。
(三)不準在廚房內洗澡、洗臉、刷牙、洗衣物、吸菸等,閒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
(四)冰櫃、貯藏室(庫、櫃、架)、售貨櫃等應有定位存放標記,並保持清潔。餐車工作人員的私人物品應存放於指定的設有標記的處所。
(五)食品容器、刀、板、提桶、抹布必須清潔,有生熟標記,不得混用、混放。食品應生熟隔離,定位存放。
第22條 站車食品經營單位,進貨時必須向進貨單位索取“衛生許可證”及該食品每批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必要時鐵路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抽樣檢查,合格後方準銷售。
第23條 餐具必須洗淨消毒,未經洗淨消毒的餐具不得供旅客使用。站車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均必須經鐵路中心衛生防疫站檢驗合格,並取得鐵路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全衛生檢驗站鑑定核准,由鐵路局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24條 食品包裝、食品商品標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通用商品包裝要求,並必須執行出廠期和保存期限銷售的規定,凡無出廠期和超保存期的食品,禁止銷售。
第25條 旅客列車發生食物中毒時,列車長應及時報告前方鐵路衛生防疫部門,並保護現場,封存保留樣品,以備查驗;鐵路衛生防疫站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並及時前往調查處理。
第六章 站車衛生監督
第26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衛生主管部門和鐵路局所屬衛生防疫站中的站車衛生監察,應在從事站車衛生工作超過二年的醫師、三年的醫士及從事客車“消殺滅”工作三年的醫師以上人員中選薦,經各鐵路局主管部門審查報鐵道部衛生行政機構任命發證。
第27條 站車衛生監察在本管內對車站,各次始發、終到和站停五分鐘以上的通過旅客列車實行衛生監督檢查。分局衛生主管部門和分局衛生防疫站的站車衛生監察可添乘本分局屬旅客列車;路局衛生主管部門和局中心衛生防疫站的站車衛生監察可添乘本局屬旅客列車;部衛生行政機構的站車衛生監察可添乘國內各次旅客列車。國際聯運列車(客車)、廣九直通客車添乘辦法另定。各鐵路局、鐵路分局和運輸樞紐地區衛生防疫站所在地的車站要有檢查用房以及消毒、殺蟲、滅鼠藥械專用房屋。
第28條 站車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國家《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車站、旅客列車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對站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三)審發分管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工作人員健康證,並按規定組織實施體檢。
(四)對站車衛生進行技術研究,提出改善、提高站車衛生水平和保護旅客、乘務人員身體健康的建議;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技術的培訓和指導。
(五)編寫站車衛生監督通報,開展衛生宣傳。
(六)對站車消毒、殺蟲、滅鼠進行監督監測。
(七)站車衛生監察(不包括從事“消殺滅”工作的)同時是管轄範圍內的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其監察證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兼具站車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水衛生監督檢查的效力。憑站車衛生監察證使用鐵路電報、電話、住乘務員公寓。
第七章 罰 則
第29條 遇有車站、旅客列車、車輛及站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衛生法律、法規時,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30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遇有下列情形經警告後仍無改進者,可以處二十至五百元罰款。
(一)衛生監督檢查符合率不合格者;
(二)車站及車輛衛生設施缺乏、損壞,影響使用,經衛生監督記錄提出,仍不增添、修繕改進者;
(三)旅客列車停站五分鐘以上不鎖閉廁所者;
(四)旅客列車將糞便、污水帶入終到車站或客技站者;
(五)旅客列車不按規定處理垃圾,沿途隨意傾倒者;
(六)廢棄塑膠飯盒及其它固體廢棄物,不組織回收,造成污染站區及線路者;
(七)供旅客使用的臥具不按規定洗滌、消毒和更換者;
(八)鼠密度,蠅、蚊、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未達到衛生標準者。
以上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併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並經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複議無效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處理。
第31條 站車衛生監察對外局旅客列車的行政處罰應據事實填寫站車衛生監督記錄書,經列車長、餐車長(主任)確認簽字後,將監督記錄書和處罰通知書委託所屬鐵路衛生防疫站受理執行。執行結果以書面回執函告原開具處罰通知書的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32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衛生保護司負責解釋。
第33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80)鐵衛字403號《鐵路車站、旅客列車衛生條例(試行)》即行廢止。
第34條 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在臨管線上運行的旅客列車以及車站的衛生監督管理,應參照本辦法在管轄範圍內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