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強化森林資源管理,促進我市生態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封山禁牧是指一定時期內對具備封山育林條件的林業用地,通過禁止放牧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並輔以人工促進手段,使其成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項管理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嶺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和個體等不同權屬的林業用地。封山禁牧以水源涵養林區、水土保持林區、防風固沙林區、生態景觀區為重點。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為全封、半封、輪封。
第四條 封山禁牧要遵循統籌規劃、以封為主、封育結合,依法管理與鄉規民約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狀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劃定封山禁牧區,並組織實施。
鄉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實施封山禁牧。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在封山禁牧區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設立標牌、界樁及其他設施,註明封山禁牧區域和有關要求。
第八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屬於國有的山林,由國有林場負責實施封山禁牧;屬於集體或個人的山林,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封山禁牧。
第九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禁止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採石、采砂、挖土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采摟枯枝落葉行為。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林區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採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等破壞植被行為。
在封山禁牧區內禁止砍柴、放牧、放蠶。禁止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
禁止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禁牧設施。
第十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不得核發採伐許可證。
第十一條 現有蠶場應當實行集約化經營。對岩石裸露、沙化嚴重的蠶場,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停蠶育林。
第十二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採礦藏,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徵用、占用林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封山禁牧區應當按照規划進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人工補植、培育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封山禁牧區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結合公益林管護有關規定,每個村民組或封山禁牧區面積小於1500畝的,應設一名兼職護林員;封山禁牧區面積為1500畝至3000畝的,應設一名專職護林員。
護林員要堅持巡護封山禁牧區,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護林組織,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委任。
第十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封山禁牧所需的管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公益林管護費用統籌使用。
在封山禁牧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家有關規定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封山禁牧區應當按照規划進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人工補植、培育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封山禁牧區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結合公益林管護有關規定,每個村民組或封山禁牧區面積小於1500畝的,應設一名兼職護林員;封山禁牧區面積為1500畝至3000畝的,應設一名專職護林員。
護林員要堅持巡護封山禁牧區,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護林組織,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委任。
第十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封山禁牧所需的管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公益林管護費用統籌使用。
在封山禁牧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給予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給予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盜竊封山禁牧設施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封山禁牧區內破壞水土保持工程的,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從事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及管護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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