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本地實際的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監督執行實施城鄉規劃的政策和法規;負責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規劃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國家和省房地產產業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商品房預(銷)售、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政策和法規,並擬訂符合本地實際的管理制度。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政策和法規的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管理;監督執行建設工程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負責全縣建築業執業人員、造價執業人員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地方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政策和法規;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全縣城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區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熱、城市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和城建監察等政策和法規的實施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工作;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對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和法規的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的規劃;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 綜合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印信管理、上傳下達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報送、起草機關的重要文稿;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對直屬單位文書檔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管理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工作,管理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職工離退休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和指導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管理機關、直屬單位和指導行業的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有關計畫、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歸口管理有關行業統計、財務會計信息工作,指導直屬的會計核算,資金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及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建設系統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負責接收對辦事人提供的要件材料真實性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並按照其內容分別轉送業務科室處理。負責局及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費用的集中收取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 城市建設科。
負責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行業有關規定,指導全縣城市供水、供熱、燃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城鎮規劃、城建監察等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準規範,指導和組織城市綜合開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檢查評定工作;負責城市統計工作;負責城市人防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測繪工作。
(三) 建築管理科。
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及建築施工隊伍管理,監督執行工程建設的法定程式,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建築經濟、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修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域外及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組織。組織擬定局管各行業工程標準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組織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組織重點研究開發項目的實施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論證,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和抗震設防工程管理,參與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畫,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規劃和計畫,組織域外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及其有關的保密審查工作,組織和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行業技術市場和企業技術進步,負責指導全縣建築科研單位的工作。負責建築統計工作。
(四)法制科。
宣傳貫徹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管理建設行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執法業務指導、執法隊伍管理和法律法規培訓工作。負責系統內部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定和監督落實,對各單位的執法程式、執法文書、執法行為及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和監督,做好行政執法單位執法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負責對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各類案件組織複議訴訟。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分辦、督導和組織回復工作。負責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對本系統執法人員違法、違規行業進行調查並形成處理意見。牽頭和協調系統重要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和報批。負責上訪的接待和上訪件的分辦、回復工作。為系統內部各單位在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涉法案件提供諮詢和幫助。
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紀檢監察工作。
領導班子
局長吳立友
歷任:到保農機站會計,到保聯營加油站站長,鎮賚縣農機管理站副站長,鎮賚縣農機管理站站長,鎮賚縣農機局副局長,鎮賚縣農機管理站站長,鎮賚縣農機局副局長,鎮賚縣農機管理站黨支部書記、站長,鎮賚縣農機局黨委書記、局長;鎮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 領導分工:負責系統黨委、行政的全面工作
副局長李春紅
歷任:沿江鄉勤務員,沿江鎮團委書記,沿江鎮宣傳委員兼秘書,張家園子鄉副鄉長,建平鄉副鄉長,建平鄉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鎮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副局長 領導分工:協助局長抓好財務管理工作。協助局長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管房屋產權管理中心、城鄉建設事業綜合管理中心、城鄉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房屋徵收經辦中心,聯繫供水公司、供熱公司
副局長王玉寶
歷任:吉林省黃金地質調查所地質員,吉林省第六地質調查所地質員、 分隊技術負責,鎮賚縣市政管理處規劃員,鎮賚縣規劃管理處主任、黨支部書記,鎮賚縣城鄉規劃勘察設計院院長,鎮賚縣城建檔案館館長,鎮賚縣建設系統黨委委員,鎮賚縣物資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鎮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領導分工:協助局長抓好城市規劃、建築工程、住建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建工科、規劃處、質量監督站、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牆改辦、招標公司,聯繫建築材料檢測公司、建築工程監理公司、建築設計院
副局長宋作坤
歷任:縣林業局職員、科長,縣園林處主任,縣菸葉公司副經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副局長 領導分工:協助局長抓好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和市政工程建設。分管項目辦公室、村鎮建設管理中心、污水處理廠,聯繫市政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