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6號)和《中共鎮寧自治縣委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鎮黨發〔2010〕7號),設立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縣建設局(城市綜合執法局)除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縣建設局(城市綜合執法局)承擔的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困難民眾的住房問題,逐步解決農村危舊房改造問題。
(五)加強城鄉建設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推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的辦法、方案、意見和標準。(二)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實施情況、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新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實施各類規劃公示、公布等工作。
(三)指導全縣村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
(四)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協調配合中心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許可證的核發;負責戶外廣告、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審查、審批。
(七)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負責管理全縣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成果,加強對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單位的監督。
(八)負責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實施;組織、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
(九)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推進住房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國家、省、市和縣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規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地方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推廣套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指導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契約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和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一)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管理;負責房屋登記管理和白蟻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全縣建築行業。綜合管理工程建設、縣鄉建設、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城市園林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建設工程服務業。
(十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建設監理、檢測體系、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四)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五)承擔規範指導城市、村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廣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及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指導管理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七)負責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八)負責規划行政執法監察、行政複議和應訴、信訪、應訪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及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違法違規的查處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制定城市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城鎮容貌標準;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九)組織編制城市供水排水、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供氣供熱、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承擔縣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績效目標、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行政事務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調查研究;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處罰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的綜合檢查;監督行業內部各項收費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住房保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規劃、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收集統計上報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數據、信息和情況。
(四)城市規劃管理股
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含附圖);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房屋使用性質的變更和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審查、審批;承辦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性質調整、上報審批的工作;協調處理建設單位用地糾紛;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報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含總圖)及重要建築外裝飾設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房屋建築設計施工圖紙;負責對審批的建設工程進行開工放驗線;配合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參與建設項目批後管理;核發項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的編制、評審、報批、修改及實施情況、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工作;負責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發展戰略研究;負責全局技術管理、技術評審,擬定工程技術人員培訓規劃;負責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審核和區域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的管理;制定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負責城鄉規劃信息化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管理股
負責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住宅小區建設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商品房市場準入的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查、報批和綜合驗收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負責房產測繪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數據統計、整理髮布工作;負責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拆遷和住宅產業化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擬訂物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服務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業績考評工作;負責對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房屋修繕的技術指導;參與制訂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準;指導、監督居住區、樓宇及其它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的租賃經營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運行態勢的分析與研究,測算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負責定期發布房屋租金指導價及有關信息;負責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提供房屋產權產籍交易和房地產評估等服務。
(六)建築市場管理股
負責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市場、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工程項目、工程擔保、工程風險、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有形建築市場;承擔建立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庫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七)城市建設管理股
擬訂城市管理的發展規劃,制定城鎮容貌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等相關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垃圾處理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負責公用設施監督、管理和相關信息諮詢與服務;負責戶外廣告設定、臨時占用市政設施、挖掘城市道路的規劃審批;參與組織編制審查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信等)專項規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工作;參與市政工程項目批後管理及竣工驗收。
(八)行政財務股
負責工資福利;負責財務、固定資產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依法對所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和廉租住房資金、房屋維修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8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