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
金融保險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8號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1-5-30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維護投資人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以招標方式、簿記建檔方式及非公開定向方式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承銷商等相關當事人應明確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發行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發行操作規程。
第五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市場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規則。
第六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相關機構在發行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工作,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招標發行規範
第七條本指引所稱招標發行,是指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系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行為。
第八條招標發行的相關當事人包括發行人、投標參與人、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九條發行人擬招標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第十條發行人應與投標參與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招標發行前,發行人除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投資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辦法和招標書;
(二)投標參與人名單。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工作人員、觀察員及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系統操作人員可以進入招標現場。其他與發行工作無關的人員在規定的發行時間內不得進入招標現場。
第十三條招標現場的任何人員不得將通訊工具帶入招標現場。招標時間內,招標現場的任何人員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對外泄露投標信息。
第三章 簿記建檔發行規範
第十四條本指引所稱簿記建檔發行,是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共同確定利率區間後,投資人根據對利率的判斷確定在不同利率檔次下的申購定單,再由簿記建檔管理人(以下簡稱簿記管理人)記錄投資人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願,並進行配售的行為。
第十五條簿記建檔發行的相關當事人包括發行人、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若有)、公證員(若有)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簿記管理人是受發行人委託,負責簿記建檔具體運作的專業機構。簿記管理人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選定簿記場所。
(二)維護髮行現場秩序,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簿記建檔發行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記錄投資人認購債務融資工具的利率(價格)及數量意願。
(四)按照約定的配售基本原則進行發行額度配售。
第十七條發行人和簿記管理人可根據發行工作需要聘請公證員參與簿記建檔發行。
公證員應對簿記建檔發行進行全程公證。公證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要求對簿記建檔程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
第十八條簿記建檔應有專門的簿記場所。簿記場所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與其他區域保持隔離,並具備完善可靠的通訊系統和記錄系統。
第十九條簿記場所由簿記管理人選定。簿記管理人選定簿記場所應事前徵求發行人意見。
第二十條簿記建檔發行前,發行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募集說明書或契約約定向投資人披露簿記建檔規則,明確價格確定原則、簿記流程和配售基本原則。
第二十一條簿記建檔發行前,應進行詢價,負責詢價的簿記管理人或承銷商應向投資人提供以事實為依據的投資價值信息,不得誤導投資人。
第二十二條在詢價基礎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利率(價格)區間。
第二十三條投資人應按照簿記建檔規則進行申購,認真履行申購義務。
第二十四條在簿記建檔發行過程中,發行人不得干擾投資人申購及簿記管理人配售。相關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實施或配合實施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
第二十五條簿記建檔發行的相關當事人應不遲於簿記建檔日之前2日將參與簿記的工作人員的名單提交簿記管理人(附一寸證件照片)。簿記管理人根據該名單製作並派發出入證。工作人員須憑出入證進入簿記場所,出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簿記建檔時間內,簿記現場的任何人員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除專職接聽、撥打電話的發行人代表、簿記管理人代表和公證員(若有)外,其他人員禁止使用任何對外通訊工具。
第二十七條簿記管理人應派出專職人員,在簿記現場進行值守和維持秩序,查驗並登記進出人員身份。任何人進入和離開簿記現場時應予登記。
第二十八條簿記管理人應妥善保管簿記建檔有關資料,以備管理部門查閱,與簿記建檔有關的任何信息資料均不得泄露或對外披露。
第四章 非公開定向發行規範
第二十九條本指引所稱非公開定向發行(以下簡稱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定向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在定向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第三十條定向發行相關當事人包括發行人、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若有)、定向投資人代表(若有)、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和定向投資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履行《定向發行協定》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定向發行不得採用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定向發行相關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定向發行工作中不得有實施或配合實施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
第三十三條定向發行採用招標發行方式的,應遵守本指引第二章相關規定。定向發行採用簿記建檔發行方式的,應遵守本指引第三章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可根據需要,設立定向投資人代表參與定向發行工作。定向投資人代表由定向投資人共同推選。主承銷商和簿記管理人不得兼任定向投資人代表。
定向投資人代表只能監督定向發行的過程,不得干擾招投標、申購及配售。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交易商協會可對發行工作進行抽查,或根據發行相關當事人的舉報開展現場調查和檢查。
相關當事人應對交易商協會的調查和檢查予以配合,按照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發行工作的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對於違反本指引的相關當事人,交易商協會可通過誡勉談話、警告、通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