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招標發行管理細則
制定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發布時間:2011-06-08
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發行人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券的行為,保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招標發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維護債券發行各方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銀髮〔2002〕第199號文印發,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券的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是指由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債券招標發行進行現場監督管理,並對發行人申請招標發行債券進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將派出觀察員進行現場監督。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的職責是:監督現場人員執行《管理規則》和本細則,保證債券招標發行現場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以下簡稱發行系統)的技術支持部門,為債券招標發行提供技術支持、信息披露服務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條 發行人、投標參與人等相關各方在招標發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禁止欺詐、串通等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八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招標發行現場(以下簡稱發行現場)包括發行室、密押核對室、值守室三個區域。發行現場只允許發行人的工作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進入。其他人員在債券招標發行期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不得進入發行現場。
第九條 進入發行現場前,所有人員應將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並存放於專用保管箱,不得攜帶任何通訊工具進入發行現場。
第十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發行現場內的所有人員不得離開發行現場。
第十一條 發行人招標發行債券的,應與投標參與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招投標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招標發行債券的,除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外,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準備公開披露的檔案目錄;
(二)債券招標發行承諾函(具體格式見附1);
(三)債券招標發行工作人員名單(具體格式見附2);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非金融企業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招標發行債券的,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主管部門批准本期債券發行的檔案;
(二)本期債券發行辦法和招標書,發行辦法應至少包括招標方式、招標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應急招投標方案和繳款方式等具體內容,招標書應包括本期債券情況和招標條件;
(三)投標參與人名單(附根據本細則第十一條簽訂的協定);
(四)準備公開披露的檔案目錄;
(五)債券招標發行承諾函(具體格式見附1);
(六)債券招標發行工作人員名單(具體格式見附2);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發行人不得變更已備案的檔案。如確需變更的,發行人應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 發行現場應與其他區域保持隔離,不同發行室之間應保持隔離。
第十六條 發行現場應具備必要的無線電信號禁止功能。
第十七條 發行現場應建立進入登記制度並配備相應設施,發行室應建立進出登記制度並配備相應設施。發行現場進入登記記錄和發行室進出登記記錄均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十八條 發行現場應安放具備錄音功能的專用聯繫電話,債券招標發行期間,發行現場所有撥入和撥出電話錄音記錄均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十九條 發行現場應配備存放手機等通訊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專用保管箱。
第二十條 發行室應安放發行系統的發行人終端、觀察員終端、技術支持終端,配備專用印表機和應急投標傳真機。
第二十一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發行現場須保持發行系統、專用聯繫電話、應急投標傳真機等設備通訊線路暢通、運行正常,並切斷任何其他對外通訊線路。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使用發行系統前,應就嚴格管理所屬工作人員不泄露債券投標相關信息、服從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監督等事項簽訂承諾函(具體格式見附1),並將其列入公開披露的檔案目錄予以公開披露。
發行人應在每期債券招標發行前簽訂承諾函。債券招標發行頻率較高的,可按年簽訂承諾函。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使用發行系統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本年度債券招標發行工作人員名單(具體格式見附2),並將報備後的工作人員名單提供給技術支持部門。工作人員名單報備後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並重新報備。未經報備的人員不得進入發行現場。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對所屬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加強教育,要求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做出違背債券招標發行公正、公平、有序原則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髮行系統登入、招標信息核查、招標書傳送、應急投標處理及中標處理等常規操作。
第二十六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進入發行室的工作人員數量不得超過4名。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進入發行現場前應履行登記手續。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工作人員不得離開發行現場,不得在發行室以外區域逗留。不同發行室的工作人員應相互迴避。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進入發行室前應履行登記手續。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工作人員不得離開發行室。確需離開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說明原因,在徵得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後,方可離開發行室。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債券投標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投標參與人修改投標價位、增加或減少投標量及進行其他有違債券招標發行公平、公正、有序原則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工作人員不得與外界聯繫。確需聯繫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說明原因,在徵得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同意後,方可使用發行室專用聯繫電話對外聯繫。
第三十二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使用應急投標方式的,發行人應在對外披露的招標結果中說明應急投標機構名稱與應急投標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技術支持部門應簽訂承諾函(具體格式見附3),就嚴格管理所屬相關工作人員做好發行系統技術維護工作、不泄露任何債券投標相關信息等事項做出承諾。
第三十四條 技術支持部門應建立健全發行系統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杜絕任何債券招投標相關的數據流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十五條 技術支持部門應做好發行系統技術支持工作,確保發行系統、專用聯繫電話、應急投標傳真機等設備通訊線路暢通、運行正常,保證發行現場滿足本細則第三章所述各項要求。
第三十六條 技術支持部門負責進入發行現場和進出發行室的登記工作,對進入發行現場和發行室的工作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進行身份識別、人員數量清點和分類登記工作,保證進入發行現場的所有人員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技術支持部門負責專用保管箱的存放和看管工作,並負責對有關登記資料、發行現場專用電話錄音資料、應急投標書、應急投標原因說明書等所有招投標相關資料進行保存管理。
第三十八條 技術支持部門負責核對應急投標書密押、將應急投標數據輸入發行系統等應急投標工作環節。
第三十九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進入發行現場前,應履行登記手續。債券招標發行期間,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進入發行現場後,不得離開發行現場。
第四十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技術支持部門應對發行現場進行必要的無線電信號禁止。
第四十一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技術支持部門應安排系統操作人員在值守室內值守。如遇發行系統出現運行故障,需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進入發行室的,經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後,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方可進入。故障排除後,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應立即登記退出發行室。
第四十二條 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債券投標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技術支持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上一季度債券招標發行工作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應切實履行現場監督職責,負責監督發行現場相關人員遵守《管理規則》和本細則。
第四十五條 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進入發行現場和發行室前都應履行登記手續。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不得離開發行現場。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債券投標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發現相關人員出現違背《管理規則》和本細則的情況,應立即指出糾正。如有關人員拒不改正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有權拒絕在債券發行結果上籤字。
第四十八條 債券發行結果須經發行人授權的工作人員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確認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投標參與人應指派熟練掌握髮行系統投標、應急投標等相關操作的工作人員承擔債券招標發行的投標工作。
第五十條 投標參與人應加強投標終端的日常維護,保證通訊線路暢通和設備運行正常。僅在出現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的情況下,投標參與人才可以通過應急方式進行投標。
第五十一條 投標參與人通過應急方式投標的,須提供加蓋投標參與人單位法人公章的應急投標原因說明書,說明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的具體情況,並在招標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送達技術支持部門。技術支持部門負責對應急投標原因說明書進行保存管理。
第五十二條 應急投標書應按投標參與人與發行人預先約定的方式填寫,並由投標參與人經辦和覆核人員簽字並蓋章。
第五十三條 投標參與人須在發行人公告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應急投標書通過應急投標傳真機傳真至發行現場。應急投標傳真機將在投標截止時間關閉。
第五十四條 應急投標書應字跡清晰,意思表達明確。
第五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應急投標書認定為無效:
(一)接收時間超過發行人公告的投標截止時間;
(二)要素不滿足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三)密押核對不符;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六條 經發行人的工作人員確認應急投標書中各項要素準確、有效、完整,由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核對密押正確,並經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發行人的工作人員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認可後,由技術支持部門的系統操作人員將投標數據輸入發行系統。
第五十七條 技術支持部門發現發行人、投標參與人或其他發行相關方存在違規行為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現上述相關方存在違規行為的,可向技術支持部門反映或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