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先生是我國當代著名的民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的創始人之一,是西南民法學派的奠基人。從1954年起,先後三次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法起草工作,是我國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專家組成員,為《民法通則》的制定與傳播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
新中國民法學界素有“北佟柔,南金平”之美譽,其中“南金”便是指金平教授,“北佟”是指中國人民大學資深教授、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佟柔先生。
2012年9月金平教授被中國法學會授予“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稱號。
簡歷
1949年畢業於 國立安徽大學法律系,同年入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軍事政治大學學習,結業後隨軍南下,從事地方政權建設和基層政法工作,歷任雲南省曲靖縣人民政府司法科長、法院院長等職,1953年調中央政法幹校學習,次年結業後,到西南政法學院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民法學經濟法學會副總幹事、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人在常委會法律顧問等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中國“當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教授於1955年,1962年、1979年三次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因多種原因民法典三次出稿卻始終未能與世人見面,但在1981年5月至1982年9月,他擔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起草小組組長,為《民法通則》的制定與傳播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是我國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專家組成員,見證了半個世紀以來我國民法典經歷的坎坷曲折,被中國法律界譽為“當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
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是以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金平的名字命名的,2010年9月20日,在西南政法大學60周年校慶上,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正式揭幕。 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是由西南政法大學發起,在西政廣東、湖南、重慶等校友會的推動下成立,旨在支持法學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為推動國家法制建設盡應盡之力。為鼓勵在法學理論研究或實踐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法律工作者,該基金會的下一個目標是設立“金平中國法律成就獎”。
教學與科研
曾講授民法、婚姻家庭制度、比較契約法等課程。
著有《民法原理》(副主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獲國家教委1988年優秀教材一等獎)、《民法通則教程》(主編,民眾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學教程》(主編,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研究》(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發表了《論我國民法調整對象》(《法學研究》,1985年第1期)、《發展商品經濟需要民法》(《法學季刊》,1986年第2期)、《社會主義商品與民法調整》(《政法論壇》,1987年第5期)、《民法與精神文明》(《現代法學》,1988年第1期)等數十篇論文。
主要學術觀點
1、認為民法直接產生於商品經濟又直接服務於商品經濟,因此,它所調整的對象應該是具有平等屬性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樣來確定民法調整的範圍,既維護了民法自身體系的統一性、科學性和完整性,又能與其他部門法劃清界限,並保持協調一致。
2、主張我國及早制定頒布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規範的集中表現,具有較強的相對穩定性。有了民法典,通過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和人民生活的反覆實踐,其內容逐漸為人民所熟知掌握,成為人民自覺遵守的準則。因此,它不僅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時也是國家對人民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對提高人民法律意識和素質具有重要作用。現我國市場經濟已有了良好基礎,已具備了制定和頒布民法典的條件,希望全國人大及早完成這一歷史使命。
3、認為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在我國法制體系中,應建立完整的物權制度。過去由於受左的影響,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片面強調所有權,而忽視他物僅的作用,這是一促偏向。所有權不是一促孤立的權利,必須有多種他物權的配置,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因此,今後必須在重視所有權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時,加強對他物權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經濟的發展。
4、認為我國全民所有制經濟過半個多世紀的營運和發展,早已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並在人民心目中樹立了崇高的信念,加之,我國是一個土地遼闊的多民族國家,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不掌握必要的生產資料,就很難對國民經濟進行有效的巨觀控制,結果必將導致整個國民經濟的混亂和倒退。因此,儘管在全民所有制經濟管理體制中存在許多弊端,但絕不能因噎廢食,輕率地改變或放棄全民所有制。為了革除管得過多過死的弊端,可以將部分國營企業轉為民營或私營。
5、認為在國營企業里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同經營權分離是搞活國營企業的有效途徑,但要真正實行兩權分離,必須把經營權內容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下來,直接交給企業,真正能成為企業所享有。否則將會使經營權成為一種抽象的、可以被企業主管部門或領導機關任意塑造的權利,時大時小,時放時收,層層扣留。這樣,企業就不可能真正享有經營權,兩權分離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6、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主要財富都掌握在國家或集體組織手中,成為公有財產,而在社會主義按勞分配條件下,人們一般尚難做到象愛護個人財產那樣愛護公有財產,這就使公有財產,特別是國家財產更易遭到侵害和破壞。因此,為了使公有財產,特別是國家財產免遭侵害和破壞,必須採取嚴格的防範措施和嚴厲的制裁手段,加強對它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