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區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和幹部管理等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