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價〔2014〕175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55號),進一步規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停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研究,現將我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渝價〔2014〕175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55號),進一步規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停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研究,現將我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機場、火車站(一等及以上客運站)、公交軌道交通換乘站等配套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制定公布。

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停車收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完善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的批覆》(渝價〔2010〕175號)執行。

重慶火車站、火車北站停車收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慶火車站和火車北站配套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13〕425號)執行。

軌道交通換乘站停車收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關於軌道交通沿線“P+R”停車場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渝價〔2013〕424號)執行。

汽車客運站停車收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渝價〔2008〕540號)執行。

主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1執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公布當地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主城區以外的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餐館、娛樂場所等配套停車場(不含商住混合停車場)和專業經營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

其他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行確定。

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物價局制定並公布(見附屬檔案2)。主城區以外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應在2014年7月1日前制定公布當地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並報市物價局。

主城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將當地政府確定的重要商圈範圍報市物價局。

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見附屬檔案3。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後,填制《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屬檔案4),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主城區室內特級停車場收費標準報市物價局,其他停車場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公共停車服務車輛類型劃分為二輪車、三輪車、小型車、大型車、超大型車。

小型車指載重2噸(含)以下的貨車,載客9座(含)以下的客車。大型車指載重2-10噸(含)的貨車,載客10-39座(含)的客車。超大型車指載重10噸以上的貨車,載客39座以上的客車。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按規定明碼標價,辦理明碼標價監製手續,在停車場入口或收費區域顯著位置設立停車收費公示牌。

停車收費公示牌的格式、內容和顏色區分,由市物價局統一規定(見附屬檔案5)。

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沿線“P+R”停車場、主城區臨時占道停車場和室內特級停車場停車收費公示牌由市物價局監督檢查機構監製,其它停車場停車收費公示牌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監製。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關於機動停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721號)、《重慶市物價局關於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11〕5號)同時廢止。

為使本通知與原規定順利過渡,本通知實施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已收費停車場可繼續按原標準執行至2014年8月31日。在此期間,停車場經營者應按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並重新製作停車收費公示牌。

本通知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重慶市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2.重慶市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3.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

4.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基本情況登記表

5.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公示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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