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重慶市浙江商會(原重慶市浙江企業聯合會)是在重慶、浙江兩地政府部門的協調指導下,由浙江來渝投資興業的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渝、浙兩地政府認可並依法註冊登記的地方聯合性社團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業務指導。重慶市浙江商會現有會員單位400餘家,領導班子的組建和會員企業的構成充分考慮到地域的廣泛性和行業的代表性,起點高、規模大。會員企業中,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就有80餘家,如廣廈集團、華立控股、海宇置業、超科集團、錦天置業、科華控股、中凱華葡、雅戈爾集團等在重慶的投資都在億元以上。不少企業在重慶乃至全國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會員中有30多人當選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我會會長郭向東連續當選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重慶市浙江商會堅持弘揚“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效”的浙江精神,遵循“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辦會宗旨,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廣大在渝浙商的合法權益,推進兩地經濟互動,為重慶、浙江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重慶市浙江商會。 英文譯名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為ZCCC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和國內經濟合作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浙江來重慶投資經營的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個人自願參加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宗旨: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努力搭建服務平台;引導企業守法經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發揮浙江人的綜合群體優勢,為浙渝兩省市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本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八一路168號渝都大酒店1405-14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與政府的聯繫,發揮組織協調和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
(二) 為會員提供綜合服務平台,協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關係,實現資訊、資源共享,促進交流合作。
(三) 接受會員委託處理的法律事務,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五) 宣傳浙渝兩地投資環境、發展戰略和建設成就,引導企業對接互動,為重慶與浙江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六)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重慶市浙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已在重慶註冊的浙江企業或在渝浙籍人士;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章程;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社會代表性、影響力和知名度,以及熱心商會工作等條件在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如會長遇特殊情況不能主持工作,可委託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會長、常任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共同決定聘任。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各種會議決議,對外可代表商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片區小組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的職責是:
(一)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會議)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積極籌建黨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