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
《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3月30日市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唐良智
2018年5月5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開放,推進大數據智慧型化發展,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政府所有,以共享開放為原則,不共享開放為例外。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標準體系、數據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推進大數據智慧型化發展。
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統籌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統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領導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內部工作程式、管理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資源採集
第八條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及向社會開放的依據。
第九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形成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各政務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或者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採集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全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二條政務信息資源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採集。
需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的基礎數據,應當依法確定其採集邊界和範圍,依法保障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各政務部門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處理、存儲,滿足共享開放的需要。
第三章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台(區域網路)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重慶市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網)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重慶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重慶市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者重慶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並接入共享平台。國家部委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做好銜接。
第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市級共享平台的建設。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共享平台建設,並接入市級共享平台。
除前款規定的兩級共享平台外,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已經建設的跨部門信息共享系統,應當遷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六條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七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自然人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投資項目信息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應當通過共享平台無條件、線上實時共享;
(三)行政審批、信用信息、涉稅信息、生態環保、健康保障、社會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門的主題信息資源必須通過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分別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維護,並通過共享平台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開放政務信息系統接口或者資料庫,實時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九條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使用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答覆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答覆意見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對答覆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台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疑義、錯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四章資源開放
第二十一條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基礎平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依託共享平台建設,設立獨立入口網站,並與市政府入口網站實現關聯對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全市開放平台的建設,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平台。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各政務部門在依法建設的政府入口網站和部門網站上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與開放平台上的政務信息保持一致。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編制開放目錄,對開放平台上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動態管理,保證政務信息資源的及時有效。
第二十二條政務信息資源開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無條件開放和有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開放目錄申請開放政務信息資源。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信息資源,經過脫敏清洗後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二十三條政務信息資源應當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台的獨立入口網站或者市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訪問、獲取和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台依法獲取的政務信息,在辦理相關行政事務時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開放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通過開放平台的獨立入口網站或者市政府入口網站提出申請。
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同意開放的應當及時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提高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各政務部門應當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大數據智慧型化套用,提高政府決策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務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揮政務信息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政務部門、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保障信息資源安全。
第二十八條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平台安全防護,制定網路安全事件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保障平台和政務信息資源安全。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政務部門應當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信息採集、共享、開放、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安全體系。
第三十條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各政務部門在共享開放政務信息資源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開放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各政務部門、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
第三十二條網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三條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存儲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存儲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存儲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數據存儲安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入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電子政務外網,干擾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正常功能,竊取政務信息資源;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政務部門不得將從共享平台獲取或者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五)政務部門未經提供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存儲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
(六)政務部門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
(七)不得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定期對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七條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年度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管理制度,會同網路安全主管部門對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網路安全要求的,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建設和運維項目,財政部門不予安排項目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政務信息系統接入共享平台,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經依法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統籌平衡安排。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進行審計監督,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審計結果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各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放政務信息系統接口或者資料庫,並實時接入共享平台的;
(四)未按照要求開放政務信息資源的;
(五)未按照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未按照要求使用或者存儲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的;
(七)未按照規定受理、答覆或者反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申請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存儲單位未依法履行建設、維護、存儲及相關安全防護責任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央在渝單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的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源採集
第三章 資源共享
第四章 資源開放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開放, 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基本原則)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按照以共享開放為原則、不共享開放為例外的要求,統一標準、統籌建設、無償使用、保障安全。
第四條(政府責任)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第五條(部門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建立完善共享開放標準體系,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統籌管理。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共享、開放。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全面領導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確定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具體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領導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內部工作程式、管理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統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章 資源採集
第六條(目錄定位)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及向社會開放的依據。
第七條(政務部門編制要求)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八條(主管部門編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形成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各政務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或者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採集要求)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採集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全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條(採集規範) 政務信息資源採集遵循“一數一源”原則。凡是可以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集的基礎數據,應當依法確定其採集邊界和範圍,不得侵害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數據管理要求) 各政務部門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處理,滿足共享開放的需要。
各政務部門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信息化系統集約化建設管理要求集中存儲。
第三章 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共享平台定位)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台(區域網路)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網)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者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承載,並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三條(共享平台建設)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級共享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共享平台建設、運行和維護,並接入市級共享平台。
除前款規定的兩級共享平台外,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已經建設的跨部門信息共享系統,應當遷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四條(共享資源分類)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五條(共享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自然人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投資項目信息、信用信息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通過共享平台無條件、線上實時共享;
(三)行政審批、涉稅信息、生態環保、健康保障、社會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門的主題信息資源必須通過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分別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維護,並通過共享平台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六條(數據獲取) 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使用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答覆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答覆意見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對答覆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數據提供) 提供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開放政務信息系統接口或者資料庫,實時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八條(數據使用) 使用部門從共享平台獲取或者使用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快速校核機制)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疑義、錯誤信息資源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反饋提供部門及時予以校核。
第四章 資源開放
第二十條(開放平台)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基礎平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依託網際網路建設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開放平台的管理、建設、運行和維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政務部門不再建設其他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政務部門在依法建設的入口網站上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與開放平台上公開的政務信息保持一致。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編制開放目錄,對開放平台上公開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動態管理,保證政務信息資源的及時有效。
第二十一條(開放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不予開放和依申請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不予開放、限制開放的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信息資源,經過脫敏清洗後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面向社會主動開放或者依申請開放。
第二十二條(開放格式)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線上訪問、獲取和利用。
通過開放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申請和反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開放而未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可以通過開放平台提出開放申請。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開放的應當及時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意見收集)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互動機制,收集對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提高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鼓勵政策)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推動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利用,提升政務信息資源套用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安全責任)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指導和監督各政務部門、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保障信息資源安全。
第二十七條(建設維護單位安全責任) 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平台安全防護,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保障平台和政務信息資源安全。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政務部門安全責任) 各政務部門應當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安全體系。
第二十九條(安全保密檢查) 各政務部門、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配合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保密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國家安全事項、保密事項檢查。
第三十條(網路安全)網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一條(數據安全)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安全存儲管理制度,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存儲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存儲安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評價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評價辦法,會同市編辦、市財政等部門每年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評估管理) 市人民政府定期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
第三十四條(年度報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年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建立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管理機制,會同本級網路安全主管部門對本級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是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信息資源接入共享平台,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六條(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審計結果作為各政務部門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共享開放要求) 實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共享、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務部門責任) 各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放政務信息系統接口或者資料庫,並實時接入共享平台的;
(四)未按照要求開放政務信息資源的;
(五)未按照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將政務信息資源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用途或者未按照明確的用途使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受理、答覆或者反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申請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泄密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公共企業參照)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數據的共享開放,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年月 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15號),要求通過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充分釋放公共信息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近兩年,黨中央、國務院對大數據、人工智慧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又作出了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對我市大數據、智慧型化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也作出了系統安排。為進一步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管理體制、釐清各政務部門工作職責、確立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平台和系統建設規範,市政府決定按照國家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制定一部政府規章為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提供制度保障。
主要內容
(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辦法》規定依託本市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電子政務外網兩張網路建立市、區縣(自治縣)兩級共享平台,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者外網承載、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跨部門的共享系統等。同時,《辦法》規定要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對目錄進行動態更新和管理,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等。
(二)政務信息資源開放。《辦法》規定我市建立統一的市級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區縣(自治縣)和各政務部門不允許建設其他的開放平台。各政務部門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編制開放目錄,並對開放平台上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負責。同時,《辦法》對開放數據分類、開放要求、開放格式、開放程式、資源利用等作出規定,特彆強調了無條件開放和有條件開放的開放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開放目錄申請開放政務信息資源,資源的提供部門負責答覆、解釋、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請求。
(三)政務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中,必須強化安全管理,注重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辦法》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網路安全主管部門、保密行政部門以及各政務部門、相關建設維護單位和數據存儲單位等部門、單位的責任,還規定了相應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系統安全、保密安全措施等,如發生網路安全事件將按照《辦法》規定追究相應部門、單位的法律責任。《辦法》還規定了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果違反共享開放的規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的區別。《辦法》中提到的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是不同的。首先,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不同。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是把政務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資源、資產進行管理,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種數據查詢和獲取的服務,促進政務信息資源的開放利用,釋放經濟效益。而政府信息公開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渠道。其次,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不同。政務信息資源開放通過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統一對外進行開放,而政府信息公開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三是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類別不同。開放通過開放目錄將政務信息資源劃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進行開放,而政府信息公開則是將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因此《辦法》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