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廣西商會以構建學習發展型商會、抱團發展型商會、造血發展型商會、生態養身發展型商會作為發展目標,遵循自願參加、自籌經費的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充分發揚民主,建立信息與資源共享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達到互利共贏。
重慶市廣西商會的宗旨是:愛黨愛國愛家鄉、聽黨的話跟黨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雷鋒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抱團發展,發揮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的職能,密切本商會會員之間以及與政府、團體、企業、及其他機構之間的聯繫,搭建服務平台,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公益事業,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經濟、回饋社會,為渝桂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重慶市廣西商會願景:傳承桂商文化、弘揚桂商精神、天下桂商、抱團合作、互利共贏、共謀發展、做大做強、共創輝煌!
商會章程
重慶市廣西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重慶市廣西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是桂籍或與桂籍相關的單位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互助組織,依法註冊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發揮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的職能,密切本商會會員之間以及與政府、團體、其他機構之間的聯繫,搭建服務平台,為桂渝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遵循自願參加、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誠信民主的方針開展工作。秉公辦事,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建立會員間平等友好協商的決策機制。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渝辦事處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浪高凱悅商務大廈17F-A2。
第二章 主要職能與任務
第七條 本商會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
(二)充分利用商會的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將商會辦成學習進取型的商會、團結髮展型的商會、具有造血功能的實力型商會、切實為會員服務型的商會、嚴格按章管理的管理效益型商會、會員之家的商會。組織會員聯誼活動,為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平台,積極協助會員間整合資源配置和優勢互補,實現資源共享,促進會員共同發展,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不斷提高會員的經營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人才、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給會員帶來實惠和便利,為會員排憂解難,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團體之間的矛盾、爭議,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意見、建議及願望與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開展與當地工商業界及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六)開展桂渝兩地經濟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他業界之間的聯繫和協作起到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招商引資、技術推廣、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服務與協助。
(七)安排商會活動場所,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展覽會、交流會、發布會、招商會、到國內外考察訪問等,為會員拓展市場、提升綜合實力、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八)積極開展本商會的發展規劃研究,承辦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及會員委託的相關事項以及符合本商會宗旨的其他事宜。
(九)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愛黨愛國愛家鄉,熱心公益事業,扶危救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經濟、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邀請熱心於本商會工作的在渝桂籍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擔任顧問、名譽會長。
第九條 本商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商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商會,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年齡在21周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常務理事會核准後成為本商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桂籍或曾在廣西生活過的有緣人士在重慶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及桂籍企、事業單位駐重慶的相關機構,經申請、核准後,均可為本商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桂籍或曾在廣西生活過的有緣人士以及與上述人士存在婚姻、血緣關係的人員經申請、核准後,均可為本商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向常務理事會提供有關證明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在收到相關資料後通常在兩周內常務理事會作出是否核准入會的決定;核准入會則由常務理事會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核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商會的有關會議和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關心、支持本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在書面通知本商會後15日生效。會員若無故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違法亂紀、違反本商會章程規定嚴重損害商會聲譽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四)審議和核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商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籌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以及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發展規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成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一人只能受託一票。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決定產生(原則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商會常設機構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該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執行會長召集、主持。會長或執行會長授權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的公眾威信;
(三) 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眾事業、維護本商會利益、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
(四)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8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開會、辦公、活動等場所由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對外履行職務。
(四)指導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工作,重大項目開支把關後提交會長會議審議;
(五)授權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本商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商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本商會其他日常性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商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若干名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因故出缺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
第四十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三)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有權向會長會議、理事會直至會員大會提出監督建議;
(六)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長及監事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由理事會決定補選常務理事。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下設秘書處、項目合作宣傳部、法律服務部、財務部等四個常設辦事機構,具體的工作內容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與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商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商會的實際需要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商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審計機關、監事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會費的管理
(一)本商會經費本著節儉原則,量入為出;
(二) 本商會會費支出主要項目:
1、召開各種會議的支出;
2、專職人員的工資;
3、日常辦公費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三) 本商會設立專門賬戶,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資料長期保存。
(四) 會費的收支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管理。收支情況每年須報經常務理事會審查,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日常開支由會長掌握審核;單項開支壹仟元以上的較為重大的開支由會長會議審議、核准。
(五) 本商會會費的收支情況在召開會員大會時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六)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主管領導監督下與接交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等主要負責人離任前,必須接受離任審計,由專業會計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或由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重慶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實現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建議。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委和重慶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在初創時期,組織、管理工作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