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渝府辦發〔2014〕7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化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落實2013年中央1號檔案要求對在連片特困地區工作的鄉村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教財函〔2013〕106號)精神,為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增強鄉村教師崗位吸引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給予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補助範圍和對象
我市貧困區縣(自治縣,含梁平縣、墊江縣,下同)鄉鎮(不含區縣政府所在地鎮)義務教育學校和其他區縣(不含主城區)的村小及教學點的在編在崗教職工。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到補助範圍學校連續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師、支教人員,以及納入補助範圍學校中因公外出學習培訓(1年內)的在編教職工屬於補助對象。其他在編不在崗、離退休等人員不屬於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貧困區縣鄉鎮學校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其中,村小和教學點每人每月不低於350元,特別艱苦、邊遠、高寒地區的村小和教學點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
其他區縣村小和教學點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特別艱苦、邊遠、高寒地區的村小和教學點每人每月不低於350元。
各區縣(自治縣)結合當地教師工作、生活條件的艱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同檔次標準,重點向村小、教學點,特別是條件艱苦的邊遠、高寒地區學校傾斜,杜絕平均主義。
執行時間
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實施方案
補助辦法
(一)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是針對工作崗位的補助,教師在崗時享有,離崗(包括退休)後自然取消。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不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二)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實行實名制管理,按月將崗位生活補助直接發放到教師個人。全年按12個月計發。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畫教師專項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號)規定,選派到“三區”的支教教師執行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不得重複享受。
(四)各區縣(自治縣)在一定範圍內公示符合補助條件的鄉村教師名單,嚴禁虛報、冒領、套取補助資金的行為。
經費保障
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堅持“區縣實施,市級補助”的原則,區縣(自治縣)是實施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政策的責任主體,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落實,市財政對區縣(自治縣)進行定額補助。
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站在最佳化教師隊伍結構,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這件好事辦好、辦實。
(二)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備案。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受補助人員,確保人員不重不漏;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統籌,確保補助落到實處。
(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平穩有序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