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的要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工作安排,為加快城市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經市政府同意,而提出的指導意見。

渝府辦〔2015〕1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的要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工作安排,為加快城市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走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道路,以改善民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突出穩增長、惠民生,明確工作責任,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擴大有效投資,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基本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居民自主、市場運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換”的原則,與城市棚戶區改造居民簽訂貨幣補償協定,同時給予政策支持,引導民眾選擇政府集中採購、政府組織購買的存量房屋,以滿足民眾多樣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

(一)政府集中採購。

1.採購市場存量商品住房。主城各區政府按照政府採購程式的規定,集中採購部分市場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選擇。房屋採購價格不得高於所在區域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相關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由主城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對於主城各區政府經市政府批准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安置房,滿足危舊房改造民眾安置需求後富餘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戶區改造居民選擇,由主城各區政府參考代建價格,確定合理的購買價格。對於我市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危舊房改造安置房的方式,在滿足社會需求後供城市棚戶區改造居民選擇。購房價格結算以同級財政審核成本為基準,由同級財政、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等部門會審確定,及時結清。財政審核成本未確定前,可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工程概算單位面積價格作為暫估價進行預結算;財政審核確定成本後,按前述程式進行結清。

(二)政府組織購買。市城鄉建委(市開發辦)負責指導主城各區政府蒐集整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源信息(包括區位、規模、戶型和價格等),並搭建統一的房源信息平台,由主城各區政府引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選擇購買。

三、支持政策

(一)政策內容。

1.主城各區政府應統籌中央、市、區財政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確保補助資金落到實處,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

2.主城各區政府要利用好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切實做好集中採購和組織購買工作。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有關方面的工作對接,保障城市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3.對於主城各區政府集中採購和組織購買的房屋,涉及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全額安排給有關區政府。若前述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安排他用,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與有關區政府核實後作掛賬處理,按年度在市、區兩級分成資金中逐年安排。

4.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過程中涉及的稅收減免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執行。

(二)適用範圍和對象。

上述政策適用範圍為主城各區政府集中採購和組織購買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房屋,集中採購和組織購買房屋用於安置的主城各區政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個人作為政策兌現主體。

(三)審查辦理流程。

主城各區集中採購和組織購買的用於城市棚戶區安置的房屋,由區政府負責審查安置情況,符合安置條件的報市城鄉建委,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會審後,按規定安排相關資金;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個人,根據所在區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按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部分的稅費減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制。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工作,及時辦理相關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稅費減免工作。主城各區政府要做好安置情況的審查工作,在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積極做好貨幣化安置的引導,加強政策宣傳解釋。

(二)拓寬融資渠道,落實資金來源。

主城各區要抓住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的機遇,進一步加強工作對接,爭取更多貸款資金。同時,要積極吸引和利用商業銀行貸款、保險資金及社會資本,多元化利用資金,彌補資金短缺。

(三)強化監督管理,確保社會穩定。

要加強工作中關鍵環節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強化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力度,做到公開透明,杜絕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行為發生。主城各區政府要切實履行安置對象審查職責,不得擅自擴大安置範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開展工作,同時在補償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充分徵求民眾意見,確保社會穩定。

五、主城區以外其他區縣(自治縣)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參照本意見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