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辦發〔2015〕7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征地管理責任和依法征地意識,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加強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嚴格依法管地用地
依法管地用地是各級政府的應盡之責。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結合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實把依法管地用地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嚴格落實土地管理的各項規定,在依法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的同時,確保管住、管好土地,重點要對未取得征地批文、但已實施具體徵地行為的“預征地”問題進行認真清理和糾正。對不按規定擅自用地、違法征地引發糾紛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人和事,切實維護征地管理工作的嚴肅性。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預征地”自查自糾的情況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匯總後統一上報市政府。
二、依法行政,切實規範有序實施征地
(一)加強用地報批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把用地關口,依法報批用地。要重點結合五大功能區建設,在積極並依法保障重點工程、重點區域以及重大招商、民生項目等用地的同時,認真開展“預征地”清理,並對清理出的“預征地”分類處置。對符合用地報批條件的,要立即部署並依法完善用地報批相關工作。對暫不符合用地報批條件的,要結合實際,在本行政區域規劃空間範圍內開展規劃修編,完善項目建設用地前期審批手續,確保及時依法報批用地。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並指導區縣(自治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用地報批涉及的工作,確保及時高效審批用地。
(二)嚴格依法實施征地。
1.嚴格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征地批文取得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按規定發布征地公告,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征地事務機構認真進行征地補償實物調查登記,牽頭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發布公告,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及民眾思想動員工作。征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轉非人員名單,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面積、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集體資產清理數量和補償金額等內容必須公示,廣泛接受民眾監督。對民眾提出異議的,要組織認真覆核複查,確保補償內容、數據、金額真實準確。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和我市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信息公開工作,保障被征地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推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陽光、透明實施。
2.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前置制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未落實到位的,不得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征地補償安置資金進入專用賬戶後嚴禁挪用,確保用地經批准後及時足額兌現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市國土房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區縣(自治縣)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檢查,對發現存在違規平調、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資金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市國土房管局在用地審查報批環節要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前置資金到位情況的審查,對未按政策標準將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劃入專用賬戶的用地報件不予受理,不得進入審查報批程式。
3.切實做好被征地民眾的住房安置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認真履行被征地民眾住房安置主體責任,大力推進實施住房貨幣化安置和現房安置,逐步停止住房統建安置,切實縮短過渡時間,保障民眾居住權益。一是加快已動工安置房建設。各區縣(自治縣)要組織對往年結轉的征地拆遷安置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已動工的安置房,各建設業主單位要加快建設進度,確保房屋質量,力爭在2年以內建成投用。二是積極推進住房貨幣化安置。從2015年4月起,原則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遷安置房項目建設;對已批准但尚未動工的項目,要引導被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化安置。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住房貨幣化安置的政策研究,在參照征地區域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基礎上,合理制定或調整貨幣安置標準,確保被征地民眾權益。三是統籌利用現房房源。對尚未落實安置房源的被征地民眾,有關區縣(自治縣)原則上可以利用征地拆遷周邊區域的公租房或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從市場上購買戶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進行安置(利用公租房進行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研究制定);對因政府原因造成超期過渡的未安置人員,原則上應採取住房貨幣化安置或政府購買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
三、加強執法監督,防止“預征地”行為發生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和指導,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適時組織開展聯合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區縣(自治縣)嚴格依法實施征地。市、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切實防範“預征地”問題發生。對因實施“預征地”而損害民眾、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和實施動土形成違法用地事實並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對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