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機構]

醫院(Hospital)一詞是來自於拉丁文原意為“客人”,因為一開始設立時,是供人避難,還備有休息間,使來者舒適,有招待意圖。後來,才逐漸成為滿足人類醫療需求,提供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收容和治療病人的服務場所。

醫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為病員開展必要的醫學檢查、治療措施、護理技術、接診服務、康復設備、救治運輸等服務,以救死扶傷為主要目的醫療機構。其服務對象不僅包括有症狀的病員和傷員,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動受限有醫療護理依賴的老年人,法醫評定有醫療護理依賴或病情不穩定需要長期康復經常觀察檢查的重度病傷員,或有其它特定的情況和人群,如健康人(如孕婦、產婦、新生兒)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來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或口腔清潔的人)。最初設立時,是供人避難,還備有娛樂節目,使來者舒適,有招待意圖。後來,才逐漸成為收容和治療病人的專門機構。

醫院歷史

中國醫院歷史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設定醫院的國家。遠在西漢年間,黃河一帶瘟疫流行,漢武帝劉徹就在各地設定醫治場所,配備醫生、藥物、免費給百姓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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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 醫院

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似如今的隔離醫院。以上兩則史實,均為《漢書》所載。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孝文帝曾在洛陽設“別坊”,供百 姓就醫用。隋代有“病人坊”,收容麻瘋病人。唐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設有“患坊”,布及長安、洛陽等地,還有悲日院,將理院等機構,收容貧窮的殘疾人和乞丐等。

到了宋明年代,醫院組織漸趨周密,當時,官方辦的醫院叫做“安濟坊”,私人辦的有“養濟院”、“壽安院”,慈善機構辦的“慈幼局”,分門別類招收和診療病人。南宋理宗寶佑年間(公元1253—1258年),有個叫劉震孫的人,在廣東建立過一所“壽安院”,“對辟十室”可容10人,男東女西,界限有別,“診必工,藥必良,烹煎責兩童”。此外,治好了則資助之使歸家,死亡了則予以掩埋。

世界醫院歷史

普遍以為,世界上最早的醫院在蘇格蘭中部的伊持圖塞爾,這座醫院建於羅馬軍占領時代,已有2000年歷史。醫院建築物長100米、寬70米,地下有完善的下水道系統,一間間病房以走廊相連,這表示當時的建築師已知道隔離傳染病患者的重要。

歐洲醫院歷史

歐洲最早的醫院組織,是在公元5世紀初,由基督教聖徒Saint Sampson(Sampson the Hospitable)建於君士坦丁堡的醫療院,晚於我國5個多世紀。法國的里昂和巴黎兩地分別於6世紀和8世紀建立醫院,英國倫敦是7世紀。中世紀後,中東與歐洲都大量修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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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末葉的資產階級革命,使醫院組織從宗教中有所解脫,獲得新發展。西醫傳入我國,對我國的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起了推動作用。元代,阿拉伯醫學傳入我國,1270年在北京設立"廣惠司",1292年又建立"回回藥物院",為阿拉伯式醫院,也是我國最早的西醫院和西藥房。1828年,英國傳教士高立支在澳門開設了第一個教會醫院。

1834年11月,美國傳教士伯駕又在廣州舉辦了眼科醫院,後改稱博濟醫院。鴉片戰爭以後,教會醫院猛增,至1949年共達340餘所,遍布全國各地。解放後,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科學的發展,我國的醫藥衛生事業也得到了迅速發展。醫院是以診治病人、照護病人為主要目的的醫療機構,是具備一定數量的病床與設施,通過醫務人員的集體協作,對病人及特定人群進行治病防病、健康促進的場所。

醫院條件

病房 病房

據 構成醫院應具有以下的基本條件:

1. 醫院應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數量的病床設施。以實施住院診療為主,一般設有相應的門診部;

2. 應有基本的醫療設備,設立藥劑、檢驗、放射、手術及消毒供應等醫技診療部門;

3. 應有能力對住院病人提供合格與合理的診療、護理和基本生活服務;

4. 應有相應的、系統的人員編配;

5. 應有相應的工作制度與規章制度;

6. 應有相應的醫院文化。

醫院工作者

醫院的工作者稱為醫護人員,或醫療專業人員,按工種可分為臨床、醫技、後勤等。按類別則可分為醫生、護士、技師等。按職稱則可分為主任醫師(護師、技師)、副主任醫師(護師、技師)、主治醫師(護師、技師)、醫師(護師、技師)、助理醫師(護師、技師)。按服務需要他們可分為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檢師、醫事放射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或助產師等。

醫院類型

綜合醫院

旨在處理各種疾病和損傷的醫院是綜合性醫院,它們通常包括急診部、門診部和住院部。綜合醫院通常是一個地區的主要醫療機構,有大量的病床,可以同時為許多病人提供重症監護和長期照顧。

一級綜合醫院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房屋:

每間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設備:

(一)基本設備:

心電圖機洗胃器 電動吸引器 呼吸球囊 婦科檢查床 沖洗車 氣管插管 萬能手術床

必要的手術器械 顯微鏡 離心機 X光機 電冰櫃 藥品櫃 恆溫培養箱 高壓滅菌設備

紫外線燈 洗衣機 常水、熱水、蒸餾水、淨化過濾系統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

床 1張 床墊 1.2條 被子 1.2條 褥子 1.2條 被套 2條 床單 2條 枕芯 2個

枕套 4個 床頭櫃 1個 暖水瓶 1個 面盆 2個 痰盂或痰杯 1個 病員服 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二級綜合醫院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皮膚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可不設傳染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房屋:

(一)每間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設備:

(一) 基本設備: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沖洗車、萬能產床、產程監護儀、嬰兒保溫箱、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電冰櫃

恆溫箱、分析天平、X光機、離心機、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B超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敷料櫃、洗衣機、器械櫃、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蒸餾器、高壓滅菌設備

下收下送密閉車 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 沖洗工具 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

熱源監測設備(恆溫箱、淨化台、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除增加床頭信號燈1台外,其他與一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註冊資金: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綜合醫院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及神經內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

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呼吸機

給氧裝置 呼吸機、電動吸引器、 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 多功能搶救床、萬 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 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移動式X光機、X光機、B超、都卜勒成像儀、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儀

支氣管鏡 食道鏡、胃鏡 十二指腸鏡、乙狀結腸鏡結腸鏡、直腸鏡 腹腔鏡、膀胱鏡 宮腔鏡、婦科檢查床 產程監護儀、萬能產床 胎兒監護儀、嬰兒保溫箱 骨科牽引床、裂隙燈 牙科治療椅、渦輪機 牙鑽機、銀汞攪拌機 顯微鏡、生化分析儀 紫外線分光光度計、酶標分析儀 尿分析儀、分析天平 細胞自動篩選器、沖洗車 電冰櫃、恆溫箱離心機 敷料櫃、器械櫃 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 高壓滅菌設備、蒸餾器 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 洗衣機、沖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 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通風降溫、烘乾設備 熱源監測設備(恆溫箱、淨化台、乾燥箱)

(二) 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 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制度:

人員崗位責任制、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註冊資金: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專科醫院

指在治療特定疾病或傷害的醫院是專科醫院。按不同疾病或傷害,可分為兒科醫院、婦科醫院、男科醫院、肛腸科、耳鼻喉科、皮膚科醫院、精神病院、腫瘤醫院、傳染病醫院、腎病醫院等。

教學醫院

為病人提供治療,同時結合的醫學生和護理學生的教學工作的醫院,是教學醫院。教學醫院可以是綜合醫院,也可以是專科醫院。教學醫院通常是醫科大學、醫學院或綜合性大學醫學院的附屬醫院。

診所

只能提供針對常見疾病門診服務的醫療機構是診所。診所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小。診所也包括公立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民營診所兩種。

醫院部門

醫院為治療各類患者,會按照疾病和身體異常情況進行分科分流。

急診部門

為情況緊急的患者提供服務的部門叫急診部。

門診部門

負責治療本身疾病並不緊急,不需要住院進行治療的患者的部門叫門診部。門診部會依照各種疾病分科室,例如口腔科、神經科、體檢科、男科、內科、外科、眼科、皮膚科、婦科、中醫針灸等。

住院部門

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所住的地方叫住院部。住院部也會依照各種疾病分科室。

支持部門

支持部門包括藥房、放射科、記錄處等。

醫院標誌

現行的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正式承認三種戰地救護識別標誌,即紅十字、紅新月、紅獅與太陽。1982年,紅獅與太陽標準被取消。武裝部隊醫療部門,在戰地服務過程中,使用這類標誌標明所屬的醫療器材、人員、車輛、船隻、飛行器、房舍等,都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不得隨意受攻擊。

醫院規模

2007年底,全國衛生機構數達31.5萬個,其中:醫院19900個、衛生院4.0萬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2.4萬個、婦幼保健院(所、站)3007個。與2003年比較,衛生機構增加2.4萬個,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監督機構和醫院有所增加,婦幼保健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變動不大,鄉鎮衛生院隨著鄉鎮調整繼續減少。

2007年底,全國衛生人員數達570.0萬人,鄉村醫生和衛生員約95萬人。與2003年比較,衛生人員增加42.5萬人(年平均增長1.95%),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增加8萬人。2007年,衛生技術人員468.0萬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204.0萬人,註冊護士147.0萬人。與2003年比較,衛生技術人員增加37.4萬人(年平均增長2.10%),執業(助理)醫師增加17.2萬人,註冊護士增加20.4萬人,5年醫師和護士增量占衛生人員總增量的88%。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由2003年1.48人增加到2007年1.56人,每千人口註冊護士由1.00人增加到1.12人。

2007年底,全國醫院和衛生院床位總數達327.9萬張,比2003年增加32.4萬張,年平均增長2.6%。醫院床位258.7萬張,比2003年增加31.7萬張,年平均增長3.3%;衛生院床位69.2萬張,比2003年增加0.6萬張。每千人口醫院衛生院床位由2003年2.34張增加到2007年2.54張。

醫院制度

一、 首診負責制度。

二 、三級查房制度。

三 、疑難,危重病例會診討論制度。

四、術前討論制度。

五、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六、三查十對制度。

七、病曆書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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