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多點執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醫療秩序和醫師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並嚴格執行。

第一條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在2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二條

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多點執業。執業醫師己註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依次為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地點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師執業地點總數不超過3個。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

(一)醫師需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的執業醫師;

(二)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執業的相關協定;

(三)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在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

(四)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六)在第一執業地點能完成診療任務、不擔任行政職務;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向核發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的醫師增加執業地點申請表;

(二)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師執業的相關協定書;

(四)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證明;

(五)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證明;

(六)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醫師增加執業地點,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並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同時做好執業註冊網路數據更新和備案工作。具體備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條

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原有的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確需保留多點執業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

第七條

醫師原則上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增加執業地點。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增加執業地點的,除提交前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已經註冊執業地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

第八條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執業地點,應先註銷該執業地點,再參照本辦法第四、五條相關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九條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接受獲批准的多個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執業醫師進行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並應於7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他為該醫師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

負責多點執業醫師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該醫師在本轄區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辦法》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第二、第三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任一執業地點考核不合格,醫師受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時應暫停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並接受考核不合格執業地點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多點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書面告知該醫師所有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

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應暫停在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增加執業地點: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二)經醫療、保健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三)受醫療、保健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支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擬取消醫師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時,第二、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書面報告為其辦理執業註冊的其他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為多點執業醫師註冊的各個衛生行政部門均有權依法吊銷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為其註冊的其他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授權規定的其他條件或情況,應當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的相關信息應同步錄入醫師聯網註冊及考核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保健機構執業時,不作為該第二、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校驗、技術準入和評審等審核時的人員依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的協定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多點執業的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二)多點執業的醫師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有效期;

(三)多點執業的醫師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或民事糾紛時醫師和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

(四)醫師多點執業有效期需繼續延期的,應於到期前1個月重新簽署協定書;醫師多點執業有效期到期不再延續的,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應於到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取消執業地點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在開展醫師多點執業工作的同時確保本機構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本機構醫療服務需要。

第十九條

醫師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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