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法律依據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9號)和《中共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酉陽委發〔2009〕71號)精神,設立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結合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工作任務,提出黨的工作規劃及工作安排。2.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及紀律檢查和黨員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管理所屬事業單位和監管企業的市管幹部。
4.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統一戰線工作。
5.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
6.承辦市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委員會除城鄉規劃編制、規劃管理、規劃監察執法及測繪職責外的職責劃入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二)增加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
(三)將原縣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城鄉規劃編制、規劃管理、規劃監察執法及測繪職責劃給縣規劃局。
(四)將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職責劃給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五)加強推進建築節能的職責。
(六)加強村鎮建設管理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的職責。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重慶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小城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等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建設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
(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年度收支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收集整理地方工程造價信息,監督指導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建築修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八)負責全縣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擬訂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九)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負責行業管理,編制城鎮住房建設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從業資質管理,審批開發項目轉讓、康居工程項目;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參與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預售、核價和物業管理。
(十)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編制村鎮建設標準;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城鄉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涉外工作;歸口管理城鄉建設系統所屬企業;指導企業開拓縣(境)外建築市場及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業務。
(十二)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領域可研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建築節能審查;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等的推廣、套用;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負責制定建設系統教育規劃、人才規劃,指導、管理建設人才培訓及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城鄉建設系統的審計、人事、勞資、社保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和本系統群團工作;承擔本系統年鑑和修志工作;承擔機關學習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本系統宣傳、報刊、文化、體育等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
承擔城鄉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承擔會同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編制年度收支計畫工作;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管理工作;監督下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組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建設工程管理科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質量和設計最佳化工作;管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城鄉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涉外工作;歸口管理城鄉建設系統所屬企業;指導企業開拓縣(境)外建築市場及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管理、施工圖審查備案;監督實施設計標準;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城市雕塑;承辦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擬訂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監理、質量、施工安全、保險、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收集整理地方工程造價信息,監督指導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
擬訂建築科技發展戰略、經濟技術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科研項目及經費;指導科技成果鑑定、轉化、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承擔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擬訂地方城鄉建設標準;擬訂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承擔建設崗位培訓工作。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節能技術認定工作;承擔建築節能審查;擬訂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承擔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等的推廣、套用,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村鎮建設管理科
(統籌城鄉建設科)編制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建築的修復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申報和管理工作;承擔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擬訂統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城鄉建設,承擔村鎮建設統計、目標考核等工作。
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城鎮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管理,編制住房建設和城鎮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研究制訂住房建設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城規劃區危舊房改造工作,擬訂縣城規劃區危舊房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從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負責開發項目的審批;研究全縣商品房、康居工程的項目審批,並組織建設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預售、核價、物業管理。承擔縣住房建設辦公室工作職責。
重點建設辦公室
擬訂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執行;監督縣重點工程的實施,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管理協調和目標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項目的立項、可研審核;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目標管理和業主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承擔縣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工作職責。
人員編制
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科長(主任)5名。黨內職務和紀檢組長按規定配備。機關後勤事業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