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09年12月25日,是由中學生自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青年組成,協會主體是在校青年學生。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是中國青年志願者鄭州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註冊會員,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由青年志願者會員自主創建和自主管理,主要以服務社會為主。協會全部以在校學生組成,全體志願者都是“90”後的學生。目前組織設立在鄭州市107中學。
職能(主要任務)
主要以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規定為主進行: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培
養青年的 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為環保活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提供服務;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等。由於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主體以中學生為主,現階段還無法開展大型的志願服務,目前主要以社會服務、社區志願服務、環保活動宣傳、節日活動等進行志願服務。
協會的發展
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起始於09年08月份,原名為“共青團服務小隊聯盟”,擁有社工40餘名。因為組織名稱和進行的活動不規範,09年12月份組織正式申請成為鄭州青年志願者協會註冊單位並改名為: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到2010年12月份,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已註冊擁有志願者200餘人,並且協助其它中學建立志願者協會。2011年06月在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的主張下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與其它幾家中學志願服務團體建立和合作體制。
主要活動
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自成立以來開展過各種形式的志願活動,2010年組織開展過舟曲土石流悼念活動、全國業餘腳踏車手大賽、市委火車站地區改善調查等活動。並且經常和社區一起開展“文明執法”,“社區創文大掃除”活動。
2011年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參與了中國時區“地球一小時活動”。
由於志願者年齡的限制以及現階段學生的課業負擔,107中學志願者協會的主要活動集中在社區和一些基本志願服務項目中。
協會章程
undefined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遵循《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鄭州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的前提下由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共同創立,內容如下:
第一章 會員第一條:年齡在14周歲以上的中國青年,承認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章程。願意參加志願者的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會的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鄭州107中學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開展的志願者工作。
第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在工作、學習、勞動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團的紀律。
3:按時繳納會費。
4:自覺落實志願者工作任務。
5:自覺維護協會榮譽,維護協會團結。
第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對的有關會議和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教育和培訓。
2:在對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會的工作人員。
4:對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對的上級組織提出。
5:參加會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並且可以申辯,其他會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6:向協會會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市志願者協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
第四條:接受會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加入者應進行志願者考試。
2:介紹人應向被介紹人說明協會的章程會章,向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3:要求入會者提出申請,填寫入會表格,經會議討論和上級委員會批准,取得證件後方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轉接手續。
第六條:對於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保衛祖國的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會組織應當以予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上報所在團組織授予優秀志願者稱號、物質獎勵。
第七條:對於不執行決議的、違反會章的團員、志願者,組織應給予適當的處分。處分分為:或會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職務、開除會籍。
第八條:委員會對會員做出處分,必須慎重,實事求是,委員會對會員處分時,除特殊情況處,應吸收本人參加,聽取處分人員意見。如本人對處分不服,可同時向會組織委員會及所在團員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應向會組織委員會委員長遞交書面報告,由委員長組織大會除名,並上報所在學校。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4個月不繳納會費,4月不過組織生活,或4個月不做組織工作分配,均被認為自願脫離協會,由委員大會決定除名。並終身不可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按民族平等自願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其行為與所在單位無關。組織系屬中國共青團志願者協會號召組建,參與中國共青團組織的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本協會遵循《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此條例屬本會章之根本。
第十一條:組織原則:
1:從善至始,服務社會,回報社會。
2:會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3:協會的各級組織,委員會,均由選舉產生。
4:一方有難,盡其所能,支援弱者。
5:獨立 自主 團結 創新 奉獻 友愛 互助 進步
第十二條:
1:組織的會旗底色為紅色或白色,附有中國青年志願者標誌"。標誌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志願者"的第一個字母"V",紅色。圖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鴿子的造型,同時是英文"青年"的第一個字母"Y",白色。
2:會歌為:青年志願者之歌。
3: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口號是: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
4: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宗旨是:通過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5:中國青年志願者精神:那就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十三條:經費的各種來源由:會員繳納的會費,黨團撥款,個人資助,與上級管理部門的專項撥款。和各種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協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日常維持由會員會費維持。
第十五條:會費的收取
會長: 72元/年 年滿:18周歲120元/年
副會長:60元/年16―18周歲(高中,不包括年滿18周歲)48元/年
部長: 60元/年16周歲以下(國中,不包括年滿16周歲)36元/年
有的活動需要單獨花費,應市場的經濟變化每次活動多收25%的費用,多餘退回。
第十六條:會的經費透明化。
第十七條:會費主要用途,檔案的印刷 文具工具的購買 支持貧困集體或個體 其它合法支出。
自2010年10月4日起暫行《青年志願者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每次活動前會內將印發通知,並加蓋印章。交活動費時應將簽有家長姓名的通知回交組織。
第十九條: 活動餐飲統一,一般不單獨開放飲食。
第二十條: 因請假不參加活動需交假條。如活動費用交付費用後,因事不能參加活動,應口頭或書面請假,否則均不退還會費或活動費用。
第二十一條:不參加活動者,未請假,不交會費(活動費)與組織者對抗,不執任務者任一項均給予處分。不參加活動也不請假者,造成嚴重後果,應依照志願處分辦法予以處分,上報所在學校,所在團組織。
第二十二條:其他見會章詳見《會章》與補充議案。
第二十三條:證件的更換,丟失時,需要重新補辦,補辦費用每張20元。損壞(質量問題)由協會給予補辦會員只須補交50%的費用。
2:保持證件清潔,無殘缺。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作其他用途。
3:凡被開除者應交回證件。
第二十四條:協會有五個部行政部門,依次是:社政部,志工部,服務部,紀律部,社擔任三個部主席的人員由大會產生,經所發起聯盟會會長確認。
(自2010年8月4日起志願者生活部更名為‘志願者服務部’活動部更名為‘志願者工作部’。
第二十五條:服務部共分為,採購處,雷志社(宣傳處),人事處,檔案處,財政處。
社政部共分為:志願者委員會處,外協部,團支部。
志工部共分為:突發應急小組,聯絡隊,保障處,志願者服務中心。
紀律部共分為:督察會,處理組。
第二十六條:部門的工作和各處人員安排工作分配均由部長分配,部員均需要服從部長的安排。部長級幹部都有會主席授予的授權書,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會長的選舉,應由各部部長和副部長自願參加選舉而出,除特殊原因外會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八條:副會長選舉,會章選出後依次後三名得票最高的參選人擔任副會長。
第二十九條:部長選舉,部長選舉由正常人無處分會員參選,每職位參選者不得少於2人,得票最高者擔選部長,第二名當選副部部長。正副部長待遇相同。
第三 十 條:處長選舉由各部自行選出,後將名單報至會長。
第三十一條:換屆選舉,該選舉由協會會員參與投票,棄權不算,得票率最高者勝出。
的三十二條:表決,表決由會員委員會開會表決,參與人數不少於5人,贊同人數不少於51%
第三十三條:審理,議案 申訴 統一交至社政部委員會審理,審理過程如下:
1公布議案2委員表示看法3提案人陳訴4表決5提案人不滿者可在五日內提出會長申訴。
協會歷屆會長
創始人:曹 偉 2009年創立鄭州107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一任長:曹 偉 2009年12月 至 2010年06月(任期滿)
副會長:陳 婧 關怡博 部 長:范鍾元 劉 楓 王貝嘉
二 任:陳 婧 2010年06月 至 2010年11月(任期滿)
副會長:劉 楓 鄧 翔 部 長:范鍾元 劉 楓
三 任:鄧 翔 2010年11月 至 2011年08月(任期滿)
副會長:陳 婧 劉 楓 部 長:王 磊 穆 彤 袁明澤 劉夢華 楊維晨
四 任:劉夢華 2011年09月 至 2012年01月(調 離)
副會長:楊 柳 楊維晨 部 長:王旭輝 王晶磊 王 磊 王 琦 孫 茜 周 佳
五 任:王 磊 (代理)
副會長:楊 柳 楊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