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鄭州市工商聯東陽商會,由在鄭州經商的浙江賽妮美服飾有限公司、東陽木雕裝飾(河南)有限公司、浙江廣宏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直屬項目部、鄭州小蔡飾品、鄭州盛唐風諮詢有限公司、鄭州東升日用化妝品商行等20多家企業、商戶聯名發起;2008年6月開始籌建,在東陽市政府、市統戰部、市工商聯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經鄭州市工商聯批准,於2008年10月18日在鄭州黃河飯店正式隆重成立。商會隸屬於鄭州市工商聯,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商會設執委會、辦公室、財務部、招商引資部、維權部,各部主任由常務副會長兼任; 執委會由會長、3名執行會長、3名常務副會長組成,(秘書長與副秘書長組成由常務副會長兼任)。
商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思想,以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根本準則,以工商聯章程為行動規範;發揮黨和政府與東陽籍人士聯繫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引導全體會員精誠團結、攜手共進、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爭創效益、服務河南、回報家鄉;努力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各會員間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擴大與河南及其他省市經濟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河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繁榮、進步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鄭州市工商聯東陽商會,由東陽籍工商界人士在豫興辦的獨立、非獨立法人的非公有制企業和團體及個體商戶人士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思想,以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根本準則,以工商聯章程為行動規範;發揮黨和政府與東陽籍人士聯繫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引導全體會員精誠團結、攜手共進、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爭創效益、服務河南、回報家鄉;努力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各會員間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擴大與河南及其他省市經濟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河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繁榮、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是經鄭州市工商聯登記、審批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上接受鄭州市工商聯的領導;同時接受東陽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目前設在鄭州大酒店25樓2501、2528—2530房間。
第二章 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是:
一、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和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樹立精誠團結、攜手共進、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爭創效益、服務河南、回報家鄉的觀念和意識;
二、積極開展與政府及相關部門間的合作與交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及時蒐集、整合、發布有價值的信息;協調、溝通、籌劃舉辦或參與各類經貿洽談會、展示會;組織會員外出學習考察,幫助會員拓寬國內外市場,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三、及時為會員提供經濟、政治、法律、旅遊、醫療健康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經常組織各類法律法規、經濟形勢等知識的培訓、講座、論壇;提高會員的整理論水平、管理水平和法制觀念。
五、接受主管部門委託承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一、企業會員是指依法註冊的,承認本會章程的東陽籍人士投資建設的非公有制企業;
二、團體會員是指與本會業務範圍、服務功能相似,並自願加入本會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是指從事非公有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商戶,並自願加入本會的東陽籍人士;
第七條 凡東陽籍在河南的企業、商戶、服務組織,只要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報執委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繳納會費後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本會設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原則上為東陽籍的各界知名人士,但個別外籍知名人士、企業家,經本人自薦並經常務理事會同意的也可聘請。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建議、監督權;
2、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擁有的信息資料權;
3、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權;
4、有要求本會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給以幫助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全。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信譽和利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本會從商會成立起1-2年內免交會費;從2010年10月起,如需要交納會費和交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後執行。
5、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接受本會的監督;
6、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的;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3、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4、不按期交納會費的;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和會議的;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會章程的;
第十二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並組成理事會;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四)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六)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籌備批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八)聘請名譽會長、法律顧問;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名,為本會法人代表;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報主管部門備案,履行本職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河南工商業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批准本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特殊情況可委託執行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七)特殊情況可委託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時行使會長職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本會工作;
(二)受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委託,處理本會有關工作事項;
(三)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分管有關部門和機構;
(四)商討議定本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管理本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提出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本會各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正當履行本職職責,影響本會建設,會員反響巨大,經本會1/3理事提議,2/3理事表決通過,可給予罷免。
第三十條 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按年度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8年 10月18日討論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業務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