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忠仁[安順市人防辦原副主任]

鄧忠仁[安順市人防辦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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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漢族,貴州安順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2000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安順市人防辦副主任(正縣級)。 2015年1月12日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86年8月至1999年8月,先後在原安順地區安順市第一中醫院、市建築施工隊伍管理站工作;

1999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安順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副主任;

2002年9月至2008年12月,歷任市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

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市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主任;

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主任;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主任;

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任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交通戰備辦公室、市民防局)副主任(副局長)、黨組成員(正縣長級);

2014年10月起在安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保留原職級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12日,涉嫌嚴重違紀,鄧忠仁接受組織調查。

受賄被逮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以安市檢公訴一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忠仁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12月14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安順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9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忠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暫存於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鄧忠仁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及暫存於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人鄧忠仁退繳的贓款人民幣六十七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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