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鄒顯衛在監獄服刑及保外就醫期間,逐步建立起以陳德政等人為骨幹成員,組成基本固定的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他們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民眾。其間,鄒顯衛為達到減刑及保外就醫的目的,先後向有關人員行賄人民幣56萬元。鄒顯衛還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人持有槍枝、彈藥,糾集陳德政等人先後兩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追逐、辱罵他人及隨意毆打他人,其中1起致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微傷。鄒顯衛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財物10餘萬元,強占他人價值人民幣34.5萬元的轎車一輛。
2003年7月22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鄒顯衛、陳德政死刑,兩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03年10月23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對案犯鄒顯衛、陳德政執行死刑的命令,鄒顯衛、陳德政已於2003年11月3日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