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8月至2003年5月,歷任樂安縣公安局公溪分局副局長、局長(兼公溪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樂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教導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政委;
2003年5月,任宜黃縣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4年5月,任宜黃縣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副縣級);
2005年5月,任宜黃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0月,任宜黃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6月,任宜黃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年9月,任金谿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5月,任金谿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6年10月,保留金谿縣人大常委會副處長級待遇;
2017年5月,退休。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4日,金谿縣人大常委會副處級退休幹部鄒奇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撫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12月,經中共撫州市委批准,撫州市紀委市監委對金谿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鄒奇良(已退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鄒奇良違反組織紀律,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指定宜黃縣公安局指揮大樓工程承建商;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偵查陳某案件時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決定將存在重大矛盾證據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致其重罪輕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鄒奇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宗旨意識,紀法意識淡薄,執法犯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撫州市委批准,撫州市紀委市監委決定,給予鄒奇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