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潔[原太原市水務局局長]

都潔[原太原市水務局局長]
都潔[原太原市水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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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潔,2007年10月,任太原市水務局局長。都潔在擔任太原市水務局局長期間,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於2010年12月19日,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人物介紹

都潔,1966年2月生於河北阜城縣,1988年,從 武漢大學畢業,做過兩年記者;1992年,赴日本 東京大學讀研究生;1999年,到泰國 亞洲理工學院攻讀博士學位,是泰國公主詩琳通的師妹;2003年9月,到武漢大學做博士後,進行GPS遙感方面的課題研究,合作導師為武漢大學校長劉經南院士;2007年7月,太原市面向全國公開選拔7名縣處級正職領導幹部,時任武漢市漢陽區科技局副局長、武漢市工商聯兼職副會長、武漢市人大常委的都潔,在激烈的角逐中勝出;2007年10月,太原市人大常會任命都潔為太原市水務局局長。隨後,相繼當選為政協第十屆山西省委員會委員,民進太原市委副主委。

撤職經過

太原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撤銷都潔的太原市水務局局長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太原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員會於2011年2月11日召開第二十六次全體會議,對太原市政府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人事撤職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員會認為,都潔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損害和影響,已不具備任職條件。

都潔在擔任太原市水務局局長期間,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於2010年11月5日由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該院二審裁定,太原市水務局原局長都潔案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0年12月,萬柏林區法院一審以其受賄35萬元、貪污26.88萬元人民幣,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二審裁定 維持原判

經查,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間,都潔以自己購房、缺錢等原因分別收取清徐縣水務局局長成某20萬元、任太原市西山地區水土保持監督站站長的王某10萬元,又以提拔下屬之名收取時任太原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副院長的王某3萬元、市水務局下屬事業單位的一名員工2萬元。此外,2008年6月10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套取國家財政專項撥款33.6萬元,其中26.88萬元用於自己購房。

2010年11月1日,都潔向市紀檢委退交贓款35萬元。2010年4、5月間,有關部門調查市水務局系統內部經濟問題,都潔便指使余某把26.88萬元購房款退回了張某的環保科技公司。2010年7月21日,張某將30.6萬元財政撥款退交給了紀檢部門。2010年8月2日,余某、段某分別向紀檢部門退贓1.5萬元。

2010年初,當時擔任市水務局“一把手”的都潔任職短短兩年多,就有民眾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其貪污受賄等問題。2010年4月,紀檢部門對其展開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都潔的經濟問題“浮出水面”。2010年11月5日,都潔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萬柏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從2007年10月24日被任命到2010年11月被逮捕,這位博士局長在任僅僅3年。

2010年12月19日,萬柏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都潔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5年。

都潔不服,提起抗訴。

太原市中級法院認為,都潔的抗訴理由不足。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準準予減刑十個月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刑事裁定書》(2015)晉中中法刑執字第1392號:對罪犯都潔準予減刑十個月。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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