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明[河南省鶴壁市規劃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

郭海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曾任鶴壁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分管建築規劃管理工作副局長、黨組成員、副書記。

2015年4月24日違紀被查。2015年7月9日接受訊問,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0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6年4月8日,鶴壁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017年7月3日,鶴壁市中院向周蘭彬發出《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人物履歷

2004年4月任鶴壁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分管建築規劃管理工作副局長、黨組成員、副書記,2008年9月負責市規劃局全面工作,分管城市發展規劃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4日,據河南省紀委網站訊息,鶴壁市規劃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郭海明(已辭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於2015年7月9日到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同年7月10日被鶴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該局逮捕。

開除黨籍

2015年8月19日,據河南省紀委網站訊息,日前,鶴壁市紀委對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郭海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郭海明違反公務員法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相關規定,任職期間與他人合夥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離職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在職期間濫用職權,借用其他單位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並違規對自己參與開發的項目進行規劃審批;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多個住宅小區超出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其中,濫用職權問題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鶴壁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郭海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審理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海明犯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淇濱刑初字第1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郭海明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原審被告人郭海明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4月8日,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郭海明犯濫用職權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損失數額不當,應予糾正。抗訴人郭海明及其辯護人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案經合議庭評議,並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5)淇濱刑初字第196號刑事判決;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郭海明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宣判後,周蘭彬因郭海明濫用職權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刑終14號刑事判決,以郭海明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駁 回 申 訴

2017年7月3日,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周蘭彬發出《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上稱:

本院經複查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是正確的。郭海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予以審批,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的事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犯罪。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申訴稱郭海明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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