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辦法

《遼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辦法》業經2005年12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發布內容

《遼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辦法》業經2005年12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張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遼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適用《應急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建立責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有關部門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的相互通報。?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七條 建立健全動物衛生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技術支持、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和村級動物衛生防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控制體系。?

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任總指揮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疫情應急工作。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人員不足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其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隊應當每年進行1次以上的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動物撲殺及其補償、消毒及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和應急物資儲備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預算經費不足時,財政部門應當籌措資金並及時撥付,確保應急所需。?

第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疫苗、診斷試劑、器械、消毒藥品、防護用品等物資和設施設備,按照省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的品名和數量,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分級儲備。?

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儲備的物資,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更新、周轉。?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害化處理廠(點),對染疫動物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熱線電話、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情防範意識。?

第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成立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工作。?

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專家名單,由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監測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有償採樣、留驗、抽檢。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村動物防疫員或者所在地下列機構報告:?

(一)鄉鎮區域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二)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負責報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好現場。對發病或者死亡的動物及其相關物品,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置。?

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獲取的動物疫情信息,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移送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村動物防疫員、鄉鎮區域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條例》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時限和內容報告疫情。?

第十八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符合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條件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公布重大動物疫情後,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當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本省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撲滅情況。?

禁止散布有關動物疫情的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有關人民政府對劃定的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應當相應採取《應急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車輛和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物資的車輛免交過路(橋)費。車輛標誌由省公安、交通部門制發。?

第二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有權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上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有權根據防控疫情需要緊急調集下級應急指揮部儲備的應急物資,下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當服從上級指揮部的調配決定。?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出具憑證,說明理由,並予以合理補償。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損壞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疫區內的易感動物,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緊急免疫接種由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禁止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發放疫苗的方式代替緊急免疫接種。?

第二十四條 撲殺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動物,由有關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人對撲殺動物的數量進行清點,開列清單,經核對無誤後交由當事人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 對撲殺的動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依法規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離交通要道500米以上;?

(二)距離飲用水水源、河道和居民生活區1000米以上;?

(三)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七條 對因採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明的損失,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予以補償,並在撲殺、無害化處理後10日內支付給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禁止將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易感染或者染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第二十九條 國內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省際間輸入輸出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經設有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道口進出。?

第三十條 自疫區內最後1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1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按照《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封鎖,撤銷疫區。?

第三十一條 解除封鎖、撤銷疫區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對受損單位和個人進行扶持,引導其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生產自救。?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發放疫苗的方式代替緊急免疫接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輸入輸出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阻礙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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