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證蠶種質量,維護蠶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蠶種,是指柞蠶、桑蠶的種繭和種卵。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蠶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管理工作。
第五條 蠶種生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二)有相應的繁制種設備和輔助設施;
(三)有熟悉蠶種生產技術的專業人員;
(四)有相應的食料資源;
(五)無環境污染。
第六條 蠶種生產單位應當向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從事蠶種生產。
繁制、推廣新蠶品種,應當經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
第七條 蠶種生產單位必須執行蠶種繁育規程和三級繁育、四級制種制度,按照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雜交組合形式組織生產。
第八條 出場的蠶種,必須符合省規定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使用規範性包裝,並在包裝箱上貼印下列標識:
(一)蠶種質量合格證;
(二)生產單位名稱、地址、生產日期、批號;
(三)品種、種級、等級、數量;
(四)雜交組合形式。
禁止以不合格蠶種冒充合格蠶種。
第九條 蠶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蠶種經營。
第十條 蠶種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具有蠶種生產資格的單位購進蠶種。
第十一條 蠶種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蠶種,必須具有蠶種質量合格證,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條 從國外、省外引進蠶種,必須具有蠶種產地的質量檢驗證明,並事先報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蠶種到貨後,應當向所在地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
第十三條 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蠶種生產、經營單位的蠶種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驗。柞蠶母種、桑蠶種由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驗;柞蠶原種、普通種由市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驗。對不合格的種卵,由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原料繭收購;對不合格的種卵,由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就地銷毀。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生產蠶種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繁制、推廣未經審定、批准的新蠶品種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使用規範性包裝或者未在包裝上貼印標識的,給予警告;
(四)以不合格蠶種冒充合格蠶種出場的,給予警告;
(五)銷售蠶種無蠶種質量合格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蠶種的,由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蠶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蠶種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