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統計局

(七)工業統計處。 (八)能源統計處。 (十一)服務業統計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統計局,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各部門統計調查計畫、方案、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省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統一領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和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行業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專業統計調查及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城鄉建設、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六)組織全省各地區、各部門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七)組織、管理、審批或備案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全省部門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審批涉外調查機構資格和涉外調查項目,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八)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九)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地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收集和整理省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與國外、港澳台地區、省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管理和綜合協調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屬調查隊的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定統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統計普法宣傳工作;依法檢查處理統計違法案件;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組織管理全省統計調查單位的登記工作;辦理統計行政處罰、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
負責監督和貫徹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及專項調查計畫;擬定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協調和制定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制度;依法審批或備案各市、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負責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綜合年報工作;承擔統計新聞發布工作。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全省及各市服務業增加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國民經濟帳戶和地區財政表;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國民經濟及服務業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農村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農業生產條件統計、農業經濟核算、縣域經濟統計;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工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工業、交通、郵電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工業、交通、郵電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能源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貿易外經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服務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的服務業、文化產業、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行業的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管理事項;承辦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的有關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
(十四)財務處。
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國家和省統計調查任務的統計經費、省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經費及統計系統的專項基本建設投資;指導全省統計系統政府採購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承擔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及政府採購。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設定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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