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司法局

(四)加強組織管理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十)指導、監督全縣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的初審、申報和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裝備和警車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管理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指導和管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
(七)取消己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鄉鎮、縣直部門和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五)負責全縣“12348”法律服務諮詢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和協助鄉鎮、有關部門搞好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九)負責全縣國家司法考試相關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的初審、申報和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負責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清理、彙編工作;參與縣委、縣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活動;參與有關部門的建章立制活動;負責有關法規的諮詢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裝備和警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鄉鎮司法所幹部人事、黨的建設工作。
(十四)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數N級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一)辦公室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和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負責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信訪接待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通訊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本系統法制、調研和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審批工作。
市綜治委組織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日常
(二)法制宣傳股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掛國家司法考試與司法鑑定管理股牌子)
指導、監督有關律師、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依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核申報律師事務所機構及公證機構的設定;負責全縣律師執照的發放、年檢註冊和律師資格撤銷的審核申報工作;檢查、監督全縣公證業務活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和有關要求;承擔本級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依法進行管理。
擬訂全縣司法鑑定業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的初審、申報和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查處。
(四)基層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及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縣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股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有關社區矯正、幫教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全縣的實施;檢查考核全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開展情況;協調各成員單位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承擔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股(掛縣法律援助中心、縣“12348”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牌子)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規劃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對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承擔縣法律援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對符合條件的貧、弱、殘或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免費提供如下服務: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代理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公證證明;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
(七)遠安縣公證處
證明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文書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的、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辦理縣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和省市在縣內單位、跨縣市的國內和涉外及港台的公證事務。
(八)計畫財務裝備股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計畫、資金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局機關和司法所的政法補助專款、司法業務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警用車輛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九)政工股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立功表彰工作;管理局機關、司法所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協助編制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檢查、監察工作;接受並處理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違紀等問題的檢舉、控告,協助縣有關部門對司法幹部進行人事監督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 40名(含全縣7個鄉鎮司法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 3 名,紀檢組長1名,股室領導職數9名。

其他事項

(一)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每所核定行政編制3名,總計21名,其中司法所長7名。
(二)保留遠安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縣司法局,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設專職副主任(副科級)1名,其編制在核定給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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