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規定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 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
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道路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建築紅線由建築紅線和建築控制線形成的的相對位置關係,體現建築退界。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1、基地內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條線,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順序基本上為:道路紅線、用地紅線、建築紅線。
2、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鄰接。也就是說,基地某一邊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紅線。
3、道路紅線與用地紅線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規劃邊線!這兩條線之間的用地由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它屬城市用地,建設單位不得占用。建築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紅線。
4、各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常在用地紅線範圍之內另行劃定建築紅線(建築控制線),以控制建築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築控制線(請大家注意:這裡指的是“基底”二字)。兩條線之間的用地建設單位可以做為地面停車、綠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築可以越過建築紅線,但萬萬不能超出用地紅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4.2 建築突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