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是對就業困難群體實施重點幫扶的重大舉措,是援助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和再就業的主要載體,既體現對就業困難人員的關懷,又實現公益性崗位服務社會的價值。針對我縣人才緊缺現狀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現實,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作與公益性崗位開發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緩解我縣就業壓力,切實解決我縣部分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相關事項
(一)根據用人單位人才需求情況,通過公開招考和考核,由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將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安置到基層單位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工作。服務期限內工資待遇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每人每月解決550元,用人單位補助250元,確保月工資達800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定,實行一年一聘,服務期暫定兩年,服務期滿後實行自主擇業。服務期滿參加我縣事業單位就業招考的,享受與在我縣服務的“一村一名大學生”、“三支一扶”計畫高校畢業生和“大學生西部自願者”相同的加分優惠政策,被招錄到我縣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服務期限作為工齡計算。
(三)被聘用人員在服務期間必須自覺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年終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續簽服務協定;如在服務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終止其服務協定。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審核把關。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工作,確保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指近年來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大專以上畢業,年齡在35周歲以下,家庭特別困難的高校畢業生。須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特別困難證明並參加由縣招考領導小組組織的統一招考。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相關宣傳部門要切實加大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就業困難人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充分認識到公益性崗位並不是一種福利待遇和救濟手段,而是政府開發的就業崗位,是服務社會公眾的一種勞動崗位,只有通過勞動付出才能獲取勞動報酬。
(三)加強崗位管理。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管理,每月10日前向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上月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在崗情況,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實有在崗人員核撥相關經費。嚴禁出現冒名頂替或代崗等現象,如發現類似情況,一律取消其安置崗位,停發相關補貼並予以解聘,同時終止服務協定。
四、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