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統計基礎規範的對象是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行政村;縣直各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內建築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
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規範的內容
1.統計工作條件:具備專門的辦公室、辦公桌椅、檔案櫃、專用計算機;配備有依法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明確有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根據統計工作任務,於每年初預算年度統計工作經費(含各種普查或專項調查經費)。
2.統計制度建設:統計工作制度,統計工作崗位職責,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制度,統計資料驗收、審核、報送制度,統計工作考核獎懲制度,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統計工作保密制度,統計資料對外發布制度,統計法制工作制度,統計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
3.統計數據質量:各專業或普查(專項調查)基礎數據來源依據,統計數據質量評估組織領導機構,統計數據質量查詢記錄,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會議記錄,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書面報告,統計數據質量審核驗收報送流程。
4.統計台帳:每一項統計報表都必須分專業按照時限類別(月、季度、半年、年度)、主要指標建立完善電子台帳和紙介質台帳;台帳建立必須在上報報表結束後10天內完善;台帳建立必須做到全面、完整、規範,其數據必須與上級統計部門評估反饋的數據一致。
5.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常規統計報表,在次年五月份前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報表,以上報時間先後順序按檔案規範裝訂要求歸檔保存;屬專項調查統計資料的,待專項調查結束上報資料後及時按調查表表號順序裝訂歸檔;屬普查資料的,除原始普查表外,其餘資料按上級檔案、本級檔案、分普查區手工過錄匯總資料順序裝訂歸檔。
6.統計法制工作:專(兼)職統計工作人員必須持《統計從業資格證》併合法;每年至少開展兩次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所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按程式批准並規範操作;沒有遲報、拒報、瞞報、虛報、恣意篡改、捏造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發生。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1.各級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切實為基層統計基礎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礎和條件,並將基層統計基礎工作作為對各級各部門統計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縣委、政府對各級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之一。
2.縣統計局每年要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基層統計基礎工作依法開展兩次執法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縣,對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理。
3.規模以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基層統計基礎工作由縣經貿局負責協調落實,資質以內建築企業基層統計基礎工作由縣建設局負責協調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