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對象: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
三、核查依據:《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6號令)。
四、核查標準:
核查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擁有汽車、行動電話、機車、空調、計算機等高檔消費品的;
2、人均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
3、購買商品房或者自建樓房未滿5年的;
4、異地購房入戶未滿5年的;
5、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並且有勞動能力,不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者一年內2次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6、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7、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8、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經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五、核查要求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抓好此項工作,確保順利完成核查任務。在核查中要實事求是,按“應保盡保”的要求,對超出低保線、民眾反映強烈、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要按照規定堅決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把真正應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二OO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