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核查對象: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 三、核查依據:《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6號令)。 在核查中要實事求是,按“應保盡保”的要求,對超出低保線、民眾反映強烈、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要按照規定堅決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把真正應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一、核查時間:2004年6月3日至6月15日,並於6月20日前將核查後的人員名單及書面材料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民政局。
二、核查對象: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
三、核查依據:《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6號令)。
四、核查標準:
核查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擁有汽車、行動電話、機車、空調、計算機等高檔消費品的;
2、人均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
3、購買商品房或者自建樓房未滿5年的;
4、異地購房入戶未滿5年的;
5、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並且有勞動能力,不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者一年內2次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6、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7、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8、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經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五、核查要求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抓好此項工作,確保順利完成核查任務。在核查中要實事求是,按“應保盡保”的要求,對超出低保線、民眾反映強烈、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要按照規定堅決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把真正應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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