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剩禁止原則

“過剩禁止”原則認為如果某種行政行為不均衡,即規制的過剩及苛酷,就會在社會觀念上顯失妥當而成為違法。 如對於一個轉向禁止的交通違法,行政機關給予了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 司法機關依過剩禁止原則就要考量,轉向禁止是所有違法事由中較輕的違法事由,而吊銷駕駛執照在所有處罰中則是較重的處罰,二者並不相當。

日本行政法學界,對比例原則的定義,除了傳統的依循德國的三分法外,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不準超過必要限度進行規制的“過剩禁止”原則來取代比例原則。“過剩禁止”原則認為如果某種行政行為不均衡,即規制的過剩及苛酷,就會在社會觀念上顯失妥當而成為違法。“過剩禁止”原則考量的是目的與手段間是否平衡。它首先指目的和手段間具有相當性,處分事由和處分輕重的相當性,即不能因一個較輕的違法事由而處以一個較重的處罰,反之亦然。其次,指手段所帶來的結果的評價,指達成的目的、結果(得到的利益)同對方失去的利益不能差別過大,這種評價是在行政機關裁量終結時才開始的。
如對於一個轉向禁止的交通違法,行政機關給予了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司法機關依過剩禁止原則就要考量,轉向禁止是所有違法事由中較輕的違法事由,而吊銷駕駛執照在所有處罰中則是較重的處罰,二者並不相當。此外,對某個人單獨地吊銷執照,對防止道路危險、保障交通安全的促進作用並不會十分顯著,而吊銷駕駛執照對個人造成的傷害卻相當嚴重。這便構成了處罰的過剩及苛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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