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財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財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提高財政資金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川府發〔2014〕5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

一、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

第一條 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四本預算”體系,將國有資產出讓收入全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的收支範圍,將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規定編列支出項目,確保“四本預算”保持完整、獨立。

第二條 統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避免交叉重複安排支出。除按規定只能用於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必須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資金外,其餘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一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不低於30%的比例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已在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的項目,除資金需求確有缺口外,不再在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

二、規範預算編制

第三條 按照保運轉、保民生、促發展的序列統籌安排預算支出,壓縮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根據中、省民生政策,結合實際,合理安排民生支出,突出支持發展重點領域,科學合理安排促發展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績效,確保收支平衡。

第四條 編制預算過程中,市級財政要及時將中、省提前通知的轉移支付、市級補助兩區和市直園區的轉移支付資金提前通知到區和市直園區。各級政府將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和補助下級的轉移支付全部納入本級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第五條 各級預算單位根據部門職能和下年度工作重點,提前編制下年度重點項目支出、部門基本支出、“三公經費”支出等項目。財政部門收集匯總部門預算,根據收入預算情況,在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保障部門基本支出、“三公經費”預算支出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具體項目資金預算,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

第六條 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各級預算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時,要確定每個項目的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將項目績效目標作為項目設立和預算安排的基本依據。

第七條 實行跨年延續項目預算滾動管理。每年項目支出預算批覆後,各級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對項目庫進行清理,對到期項目予以取消;對跨年延續項目按照中長期規劃和部門預算編制要求,滾動轉入以後年度,與下年新增項目一併申請項目支出預算。

三、嚴格預算執行

第八條 實行項目預算執行分類管理制度,確保資金及時下達。已下達資金預算項目和結轉項目,對照批覆內容逐項落實;先建後補項目,及時組織項目驗收並撥付資金。建立預算執行進度考核機制,制定預算執行進度考評辦法,對重點項目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考核、評比、通報、表彰,並作為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各級預算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時,要明確項目支出具體實施計畫和時間要求;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有關部門負責督促預算單位,按照計畫的進度實施,確保年初預算在當年儘早實施。

第九條 硬化預算約束,各級政府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堅持“無預算、不支出”,支持財稅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除救災、搶險、應急等必須支出通過動支預備費解決外,一般不出台新增當年支出政策;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動支方案,由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條 重大資金支出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各級政府要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年度財政收支預算、部門綜合預算和需二次分配的上級專項資金、本級專項資金等的審核機制,規範審批流程,加強報批審核。

四、嚴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預算單位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後,全面梳理匯總本部門(單位)當年未列支的財政撥款資金,對未列支出的原因作出說明,並提出做結轉或結餘的處理建議。財政部門對部門當年未列支出資金進行逐項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各地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使用資金的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各地結餘資金一律收歸財政,納入本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五、嚴格專項資金設立

第十四條 設立財政專項資金,須有清晰的政策依據、目的、用途、起止時間和管理辦法,體現一定時期的政策導向。設立程式上,須由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報告,制訂詳細的實施規劃,明確目的任務和預期績效,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未經上述程式和同級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凡能通過市場解決的事項,不得設立財政專項資金。

六、清理整合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評估和退出機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各級財政部門牽頭對本級共同專項資金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專項資金取消、歸併、調整建議,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突出清理重點和整合方式,對執行到期、功能模糊、績效不高的專項資金予以取消;用途趨同、投向重複、規模較小專項資金予以歸併;扶持政策對象交叉、區域範圍重疊的專項資金予以調整。清理整合後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按新設立要求重新確定,確保黨委、政府重大決策推進實施。

七、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 合理界定財政資金支持範疇。在滿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礎上,財政資金重點投向公共服務項目、民生領域重點項目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促進產業發展的資金重點投向高端成長型產業、新興先導性服務業。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以間接扶持為主的財政支持體系,主要通過產業引導基金、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間接扶持方式,引導企業資本、民間資本向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積聚,既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又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第十九條 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養老事業等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推進實施一批試點項目,積極探索政府公共領域社會投入新機制,減輕政府投入資金壓力。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凡是能夠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一律採取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服務,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八、規範資金分配下達

第二十條 全面實施專項資金績效分配,建立科學、公開、透明的專項資金分配決策機制。專項資金分配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1.對上級財政已明確項目和額度的,由各級財政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上級下達方式直接轉撥。

2.對納入上級規劃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收集相關資料、提出分配預案,再由財政部門根據該計畫及預案審核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報批下達。

3.對產業發展項目及不適用按規劃分配的基建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對區域性整體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縣(區)、市直園區的,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

4.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適用據實分配,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

5.對享受補助的對象具備同等條件,同時依據自然條件、經濟水平、發展績效等因素體現分配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根據補助範圍、標準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其需求、貢獻、績效、承受能力等指標進行測算,形成分配權重或補助係數,按測算結果進行資金補助。

6.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或各級黨委、政府會議決定、領導批辦事項,按照特事特辦原則補助。

第二十一條 嚴格資金分配下達時限,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在收到後30日內分配下達;本級財力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於同級人代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分配下達。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的,嚴格按照各類資金撥付程式、年度項目計畫和項目進度撥付。

九、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嚴禁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發放獎勵、補貼;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不得將支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十、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對市直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強化支出績效目標管理責任,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評價與資金安排掛鈎機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次年預算安排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國庫資金管理

十一、規範各類賬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實行財政專戶歸口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46號)規定加強新開財政專戶審批管理,未經財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開設財政專戶。凡是無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財政部檔案依據開設的財政專戶,一律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和監控,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賬戶,由本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開戶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人民銀行核准後,到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賬戶的開立手續。各級預算單位賬戶逐步納入財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的所有財政性資金應全部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範圍,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全部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條 按照“區域完整、單位完整、資金完整、賬戶完整、流程完整、業務完整”的要求,規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範圍,基本工資、政府採購、基本建設、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一次性支付和轉撥單位等資金全部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疇。

第二十九條 加快推進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財政機構不健全、不具備清算條件的偏遠鄉鎮,可暫緩實施改革,但其財政資金支付信息要在財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蓋到所有縣(區)、市屬園區具備條件的鎮(鄉、街道)。

第三十條 加強國庫資金的調度管理,市對區(市級園區)主要依據當年市財政與區財政國庫資金往來情況,充分考慮區年度財政收入預算數、上年轉移支付額度,以及當年可能新增轉移支付額度進行資金調度;對上一年度市財政超調或欠調區財政國庫資金的數額,原則上通過核定當年國庫資金調度額時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規範財政借墊款管理

第三十一條 加大財政對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抓緊清理回收財政對外借款。對符合制度規定的對外借款應按照借款協定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時收回核銷;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在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款項,按規定列入預算支出;對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對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撥款,對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一般應通過調整當年預算解決,不得對外借款。對於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應嚴格限定借款對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行政事業單位、納入年度預算的非行政事業單位公益性項目,嚴禁向個人和競爭性領域企業借款。

第三十三條 嚴格規範財政對外借款審批程式,建立財政對外借款內部審核機制,明確對外借款條件,規範借款審批程式。確需對外出借財政資金的,借款單位應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提出明確意見後,報請同級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政府債務管理

十四、嚴格規範債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區)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市、縣(區)舉債必須在規模限額之內,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全市規模限額。市、縣(區)政府分年度舉債計畫須納入當年本級預算安排,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實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實行大額政府融資項目集體決策。建立市級融資聯席會議制度,單筆在5000萬元以上的融資方案,由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融資項目、資金投向、具體額度、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後,提請市政府融資聯席會議審定。縣(區)政府也應建立相應制度。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市本級、市直園區的政府債務分別納入本級預算管理,鎮(鄉、街道)和縣(區)本級的政府債務納入縣(區)級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債務管理考核問責機制,市、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一把手”為債務管理第一責任人,債務主體法定代表人為具體責任人。把政府性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市對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的政績考核,細化考核指標體系。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剝離融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規範平台公司運作,融資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的經營性項目,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運作,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供水供氣、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財政部門統一上報,爭取省級政府債券資金融資。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包含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債務逾期率、資產負債率等主要指標的政府性債務風險動態預警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季度對本級政府性債務規模、結構、成因、問題以及風險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債務主體進行風險評估,並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對超過債務預警線的,市財政局要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堅決守住風險底線。

第四十條 市、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按照“誰舉借、誰償還”原則,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存量債務,切實履行償債責任。遵循市場規則處理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減少行政干預。確需地方政府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各級政府應依法履行協定約定,作出妥善安排。

十五、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推進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擴大編制範圍,完善制度機制;規範權責發生制核算,嚴格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夯實管理基礎性工作,保證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數據質量。

第五章 全面公開預算信息

十六、預算公開的主體責任、時限要求和載體

第四十二條 預算信息公開的主體為負責編制政府或部門預決算信息的單位或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預決算、“三公經費”預決算、專項支出分配情況、政府性債務情況及財政政策等信息公開,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預決算、“三公經費”預決算、部門專項使用情況等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地方預決算公開的時限為預決算批准(批覆)後2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預決算等內容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預算公開以政府或部門入口網站等為主要形式,保持長期公開狀態,同時在同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入口網站上設立預決算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預決算等內容,方便查詢監督。

十七、重點公開內容及要求

第四十五條 公開政府預決算。除涉密信息外,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的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以及相關說明全部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同級公共財政收入及支出、本級支出及對下級財力補助;同級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支出、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對下級政府性基金財力補助;同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及支出等預決算信息。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並按經濟分類公開。

第四十六條 公開部門預算。除涉密信息外,經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全部公開。公開內容應包含本級預決算和所屬單位預決算在內的匯總預決算,具體包括總收入、總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及政府性基金收支等。部門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並按經濟分類公開;在此基礎上,逐步將部門預決算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開。對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在支出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區分處理,創造條件將不涉密內容公開。

第四十七條 公開“三公”經費決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預決算,包括各級、各部門(單位)的“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決算總額和分項數額全部公開,並對增減變化的原因進行說明。部門“三公”經費決算細化公開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 公開其他預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性補助安排及執行情況,重點公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衛生和“三農”等專項支出,以及本級制定的所有財稅政策和規章制度全部公開。各級政府負責有序組織、逐步公開本級政府資產負債狀況、收入費用情況,同時結合績效預算管理改革工作實際進展,積極推進績效預算信息公開。

第六章 嚴肅財經紀律

十八、嚴禁違規亂髮錢物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津貼補貼政策,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一律不準發放與爭取專項資金有關的任何獎勵。

第五十條 強化預算約束和決算審核。嚴格按照國家、省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管理工資基金,嚴格按照工資基金編制人員經費預算。堅決禁止各預算單位隨意調整預算,決不允許擠占或挪用公用經費、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其他專項經費及下級單位資金髮放津貼補貼和報銷違規發放物品產生的費用。加強支出決算審核,提高決算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條 規範工資發放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工資直發規定,未實行工資直發的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統一發放,禁止以任何形式發放現金。規範使用專門的會計賬簿,嚴格按規定開設津貼補貼會計科目,統一核算各種津貼補貼支出,確保相關支出記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及時糾正違規支付、亂髮津貼補貼等行為。各級監察、財政、人社、審計等部門負責將亂髮錢物問題作為長期檢查的重點,結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小金庫”專項治理、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大對亂髮錢物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常態化機制。

十九、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全員參與、全程控制、全面覆蓋、全部聯繫”的財政“大監督”機制,形成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緊密銜接與相互制衡的全過程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機制,杜絕擠占挪用和騙取套取財政資金。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突出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發展專項資金、涉農資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領域專項資金監督。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須確保每年檢查行政事業單位數量不少於一級預算單位的20%,國有企業不少於2家;專項資金每年抽查項目不少於項目總數的20%,涉及金額不低於專項資金總金額的35%;5年一個周期,實現所有項目檢查全覆蓋。

第五十五條 嚴格實施項目投資評審制度,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政預算安排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專項資金和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大型公務活動的專項資金項目,全部納入投資評審範圍。

第五十六條 嚴格執行重大專項資金投資項目決策聽證、項目實施公開招投標、項目資金決算公示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分配管理公開透明。

二十、清理規範財稅優惠政策

第五十七條 各級財稅部門對本地財稅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清理,除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其餘減免稅和稅收先征後返等政策一律停止執行,立即改正。對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實時對外公開,清單外的收費一律取消。

二十一、實行資金風險綜合防控

第五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督。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將重點領域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各級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嚴肅查處財政資金管理領域違紀違規行為。各級機構編制和人社部門負責加強對機構編制及財政供養人員基礎管理的監督。各級預算單位須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加強資金風險動態防控管理,並將具體責任細化落實到崗位和個人。

二十二、嚴格違紀違規問責懲戒

第五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就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要求的部門、單位或個人,必須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實;對在複查期間仍未整改落實的,必須作為典型問題進行通報曝光。對屬於違紀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令第31號)、《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以及其他相關紀律規定,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此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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