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賢縣水務局

進賢縣水務局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水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水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承擔和監督全縣計畫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嚴格禁止向飲用水源區水域排污;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縣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縣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縣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本縣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縣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進賢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縣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縣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縣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縣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編制、審查全縣中小型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劃的實施;負責管理全縣水務工程質量監督和水務建設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縣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縣水工程登記、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管理。
(十六)負責管理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和全縣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局重要決策和工作進行督辦。

2、負責機關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

3、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及復函和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4、負責檔案起草、傳閱和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機關後勤、來客接待和財產、小車管理工作。

6、負責全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職稱申報晉升工作,完成有關報表任務。

7、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抓好美化、綠化、亮化工作,搞好環境衛生管理。

8、做好宣傳工作,組織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

9、做好計畫生育工作,配合安全保衛和綜治工作,歸口管理好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老協和關工委的各項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1、負責宣傳、貫徹上級有關財經、財政方面的政策和法規。

2、擬定全縣水務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國家投資等水務基建項目的申報和審批,負責全縣水務基建計畫的上報、下達、資金調撥與監管工作。

3、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及事業財務、基建財務統計工作。

4、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

5、負責對防汛、抗旱、歲修、小農水等水務專項資金的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6、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局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全縣水務行業的規劃、計畫、財務、統計工作;監督全局國有資產管理。

7、負責做好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本級單位的經濟運行信息;各項經濟預、決算計畫執行情況的分析工作,考核支出,投資效益,以便提供決策依據。

8、負責對全系統各單位財務的年度審計、離任審計及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工作。

9、負責制定和下達各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技術指標,並督促各單位按時完成任務。

10、負責協調水電企業與兄弟單位之間的關係,以及水電企業之間,水電企業與用戶之間的關係。

11、為企業提供發展經濟的信息,招商引資,幫助技改,抓好技術培訓,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設備,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

12、及時準備地為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水電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發展完善狀況,做好企業的年度和月報表工作。

13、負責完成《企協》的工作,指導企業搞好各項基礎工作,為企業的技術改造,招商引資,職工培訓等提供服務。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

1、組織編制全縣水務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協助編制全縣水務建設年度計畫。

2、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中有關水務方面的論證工作。

3、負責組織開展水務各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水務各專項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報批手續,處理與水務規劃有關的矛盾。

4、擬定水務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與教育培訓;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5、承辦局涉外事宜,組織、指導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6、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1、負責地方性水務法規、政府規章立法計畫的擬訂、申報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務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配合立法中的協調、調研、論證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報備工作;負責地方性水務法規和政府規章具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工作,承辦法律、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答覆和立法協調工作。

2、指導全縣水務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務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擬訂水務政策研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

4、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本局查處的水事違法案件法制審查工作;承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水法律和綜合性水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有關部門牽頭的水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5、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6、負責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五)水資源科

1、組織實施和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和政策。

2、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辦縣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

4、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查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5、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公報。

6、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

7、對全縣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企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監管供水企業資質,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管理和監督。

8、組織自來水價格的核算。

9、負責城市湖泊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

10、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11、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務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建設管理與安全監督科

1、承擔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堤防、泵站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中央和省投資的水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組織調查和處理違規違紀事件。

2、指導全縣城市防洪、堤防、水庫、水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供排水等水工程建設、管理及驗收等工作。

3、指導全縣水工程設施、江河湖庫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指導全縣江河湖庫及灘涂的管理與開發。

4、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及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初步審查和申報工作。

5、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對全縣開發建設的小水電及地方電網進行歸口管理。

6、負責江河湖庫等水域、岸線和各類已建水電工程的行業管理。

7、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水工程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堤防、水庫、水閘、供排水工程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實施水工程管理單位考核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堤防、水庫、水閘等水工程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工程的監測、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8、負責縣管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9、協助縣防辦編制審批重點堤防、中型及小(一)、小(二)型水庫的度汛方案。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村水利科

1、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水利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

2、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3、編制全縣提水、引水等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小農水項目建設和水利工程歲修計畫。

4、指導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農村節約用水和安全飲水工作。

5、負責組織擬定灌區規劃,指導灌區改造、節水續建配套以及排澇區和機電排灌建設及更新改造。

6、指導水利血防項目計畫申報及工程建設。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行政審批服務科

1、負責建設水工程符合流域規劃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

2、負責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審核。

3、負責河道采砂、取水、河道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作業、跨行政區和河道內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灘地,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等許可,核發取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

4、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利工程開工、避洪設施建設及改建、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等審批工作。

5、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防汛抗旱辦公室

1、組織編制全縣的防洪預案和度汛方案。

2、實施對全縣江河、湖泊、中型和小(一)、小(二)型水庫以及分蓄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組織實施分蓄洪區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3、負責收集、報告洪澇、旱災情,督促檢查水毀工程修復,負責提出防汛、抗旱及縣級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

4、承辦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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