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連政辦發[2002]64號
發布日期:2002-4-17
執行日期:2002-4-1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教育局擬定的《關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關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的意見
為促進義務教育辦學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針對我市前一階段義務教育辦學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現就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辦學審批程式,確保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
(一)堅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國小由政府辦學為主的體制。公辦國中、國小(幼稚園)確因事業發展和社會需要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必須堅持有利於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有利於布局調整和薄弱學校改造,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原則。
(二)公辦國中、國小(幼稚園)進行改制,先由學校(園)擬定改制方案,縣區屬學校(園)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後,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隨意更改辦學體制。
(三)政府辦的國中、國小,不論原建校的資金渠道如何,均屬國有教育資產,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均不得侵占。嚴禁將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和幼稚園以出售、拍賣或租賃等方式轉讓給企業、單位和個人,已經轉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減損的,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督促糾正,並由負責出售、拍賣和租賃校(園)產的責任人負責追回已流失、減損的國有辦學資源。
(四)布局調整後的公辦學校閒置校舍,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優先用於舉辦成人教育、幼兒教育或學生校外活動基地;確需置換的,在保證國有教育資源不流失前提下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置換方案,報縣區政府批准後實施,校舍置換資金全部用於教育事業發展。
(五)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優質公辦中國小、幼稚園可以自籌資金擴建或新建學校(園)、改建薄弱學校,擴建、新建、改建校區可按民辦機制運作,其收費可參照民辦學校標準實施,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其他公辦學校的均衡發展,其他部門不得用實行辦學體制改革學校的收入沖抵財政性教育經費。
二、規範辦學行為,嚴禁擅自辦班收費
(一)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為施教區內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提供一個學位和免試就近入學的政策,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辦班收費。
(二)已被批准的改制學校和已被批准的公辦學校改制部分,可用以滿足家長的擇校需求,但不能擅自擴大招生規模。
(三)確因教育教學改革需要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必須由學校制訂方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經批准後,可按市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成本性的實驗費用,但不得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加收費用。
(四)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對已經辦學的要認真審核評估其法人資格、辦學條件、財務管理制度等。凡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凡沒有完全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違背國家規定要求的,應立即取締。
(五)社會力量辦學資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疇,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要建立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和年檢制度,促進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
三、規範投入渠道,確保九年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一)建立和完善縣區財政統一發放公辦學校中國小教師工資體制,按規定設立“工資資金專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國標工資,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努力爭取按省標發放教師工資,以穩定教師隊伍,調動教師積極性。
(二)公辦學校預算外收入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中國小書本代辦費由學校按規定收取和使用,學期結束後,由學校公布清單,辦理結算,多退少補。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四、規範人事管理,深化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
(一)遵循“用人”與“治事”相結合原則,將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流動調配等職能劃歸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行使,管理許可權仍在鄉鎮的應儘快劃轉。
(二)縣區編制部門應按省定編制標準核定教職工編制總額,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遵循規範、最佳化、高效、精簡原則,具體核定每所中國小的編制。
(三)中國小要按照一人多崗、專兼結合的原則配備學校的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員,嚴格控制校級領導職數。
(四)中國小要通過辭退不合格人員、清退臨時人員、精簡非教學人員,達到調整最佳化教師隊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