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人民防空、環保、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管理的發展斬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研究組織編制、指導、協調、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擬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定全縣主題功能區劃;組織擬定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房率、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建設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房產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負責全縣地下防護空間規劃、建設與管理,參與地下非防護空間規劃、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運行監督;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民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全縣各級人民防空指揮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參與市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應急服務和保障。
(六)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制定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七)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計畫的審核、審批和設計審查、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的審核;指導、監督、檢查全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作;落實人民防空安全管理制度。
(八)負責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後方基地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後方基地建設、管理及平戰結合工作。
(九)承擔全縣人民防空專項經費和資產管理職責。編制、審核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全縣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據國家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指導全縣人民防空行政收費。
(十)負責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二)承擔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職責,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位工作、核發展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的調整,審定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工驗收和竣工規劃驗收。
(十三)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城市道路、水系工程、防災工程、環衛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以及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熱力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所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方面的信訪接待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十五)負責制定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管理規劃、產業政策、工作(作業)標準和管理規範;負責從事相應行業設施維護或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整制定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組織、監督和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和資金使用工作。
(十六)負責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和管理;知道、監督、見哈全縣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改造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占用、挖掘綠地和砍伐樹木的審批和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園林綠化的苗木生產、工程施工、動物飼養繁殖、園林設施景點維護和綠化撫育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施工和設施維護;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街道清掃保潔、環衛作業市場化、清冰雪、公廁管理、垃圾及固體廢棄物的收運、處理、利用;負責建築立面、公共設施、工程現場、牌匾廣告等容貌管理;負責全縣戶外牌匾、廣告、標語、條幅設定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戶外牌匾、廣告,標語、條幅、揭露和廣場重要景觀及燈飾亮化工程的管理。
(十九)負責全縣冰燈和雪雕行業管理;負責冰燈、雪雕景觀設計、製作、展出、開發工作的審查評定於管理;知道、監督、檢查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自願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受理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行政複議應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的工作。
(二十一)負責城鄉建設行業工作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職稱評定;知道城鄉建設各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二)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綜合知道、監督檢查全縣的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實行行業管理。
(二十三)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行為,在居民居住區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露天經營性停車場、空車配貨點、加工場點,未採取防治措施或者採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行為,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和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四)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採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噪聲行為,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或者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行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五)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商品流通管理萬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六)負責行使在全縣範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約由交通部門行使的對公路上及平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標誌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七)在所行使行政處罰權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權、檢測權、行政強制權。
(二十八)負責對各分局進行業務領導,負責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投訴和舉報工作;調動組織全系統執法力量開展重大執法活動;負責重大、疑難等需各分局迴避案件的直接查處或者指定管轄;負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複議應議、行政訴訟應訴及具有獨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分局、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風紀糾察;向縣人民政府及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問責的建議。
〔二十九〕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松花江流域通河段污染防治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三十〕承擔落實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三十一)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環境影i響評價檔案;負責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實。
(三十二)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三十三)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和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三十四)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五)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質量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三十六)負責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和標準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十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八)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環保各級各類考核目標;負責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目標籤定和考核工作,承擔縣環境保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九〕負責本系統經費、裝備的統一管理.
(四十)承擔推進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負責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審請人員的資格備案管理工作
(四十一)承擔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和權籍管理的責任負責全縣國有土地土房屋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簿和房產產權產籍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確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黨委,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印信保管使用;負責史志,年鑑、大事紀,檔案彙編等工作,負責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黨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各項工作。
(二)計財股
負責系統預決算、收支計畫的編報、監督和管理:負責財務管理,會計合算和政府採購與結算;負責罰沒票據及收入、罰沒(暫扣)物品的管理與處置;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系統內部審計;負責系統服裝、車輛、辦公設備、通訊器財等裝備物資的計畫編報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職工福利等事務性工作.負責局設備、服裝的運行監督和維護經費的管理。
(三)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
(四〕人防辦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後方基地建設.管理及平戰結合工作;負責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五)住房保障股
承擔推進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負責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申請人員的資格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和權籍管理的責任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商品房交易簽證和存量房屋的轉讓、抵押、贈與、繼承、租賃、交換、評估、中介等管理:負責指導測量機構進行專業測繪,負責房產測繪成果的審核備案。
(六)環境保護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