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條款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於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①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淨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 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 對於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退費條款是規定保險費退還事宜的條款,在船舶保險契約中是普遍適用的基本條款。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於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①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淨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②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停泊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超過 30 天時,停泊期間的保險費按淨保費的日比例的 50% 計算退費。如果經過 30 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對於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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