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和教育法對舉辦學校的主體有三項規定。(1)政府辦學。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運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辦學,國家辦學在整個教育事業中占主導地位。(2)非政府組織辦學。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凡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可自籌資金(即非國有資金)舉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為鼓勵和發展這種辦學形式,國家在用地、有關稅收、基地計畫安排以及辦學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幫助。(3)國家允許中國公民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舉辦學校。隨著辦學體制的改革,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將是不可缺少的辦學形式。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辦學,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相關詞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於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372號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是為了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加強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四章教育教學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 -
社會辦學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
概述 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貫徹落實《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通知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是由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
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處罰規定 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是為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由...
發布信息 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
社會力量辦學
社會力量辦學是指在政府教育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為減少政府負擔,促進教育發展,集合社會各方面力量開辦學校的教育推廣方式。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