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運動中的越位球判定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隊員處在非越位位置,同隊隊員向他傳球或踢出自由球時,該隊員在球飛行時跑到前方也不構成越位。

越位就是指進攻隊員在無球的條件下所在位置的橫向相對對方防手隊員更靠近球門(守門員除外)。具體發生的情況是進攻方的對友將球傳出的一剎那,該隊員的位置如上所述,即為越位。具體有如下幾種情況: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iE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自由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么這個自由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判斷越位,是以同隊隊員將球傳給他的一剎那,而不是他接球時。如隊員處在非越位位置,同隊隊員向他傳球或踢出自由球時,該隊員在球飛行時跑到前方也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隊員平行於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或平行子對方最後兩名以上(含兩名)防守隊員,那么該進攻隊員不越位。
但是,從判罰角度來講我還是需要補充幾點。
規則是死的,裁判卻是活的,並不一定非得按照足球規則去執行。
補充一:當只有一名越位位置的球員向球所在的方向運動(即追球),無論其是否有機會拿到球,都應該果斷的判罰越位犯規,因為其處在越位位置,而其同隊隊員根本沒有拿到球的機會,所以完全可以判罰越位犯規。
補充二:當只有一句越位位置的球員向球所在的方向運動(即追球),但是球馬上將要出線(邊線或是球門線),則可以不判罰越位犯規。
補充三:當進攻方一名處在越位位置的球員和一名不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同時向球所在的方向運動(即追球)時,一定要把握住是誰先動球,如果是越位位置的球員先觸到球,則判罰越位犯規則,如果原本不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先觸到球,則比賽繼續進行。
補充四: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干擾到了比賽的正常進行,但是這時,裁判還是需要看到到底是這名干擾比賽正常進行的越位隊員是否從中獲利益(也可以說,最終球是否落在了進攻方腳步下),如果沒有從中獲得,那么比賽繼續進行。
補充五:裁判員(也就是常說的主裁判)一定不要自做主張,如果助理裁判認為其不處於越位位置,裁判最好不要自做主張去判罰該名球員越位,因為你並不處於越位線上,這樣做經常會受到觀眾和所有隊員的謾罵,因為是否處於越位位置是由助理裁判決定而不是由裁判員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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