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支

越支位於西葛村0.5公里處,地勢低洼平坦,現分六個村,即越支一二三四五六村。

基本情況

歷史沿革

據史書記載,該村與元(後)至二年(1336年)立莊。因此地原為沿海地帶,最初只有幾戶人家定居,以熬鹽為業。後來,鹽業繁衍。官府接待後,按月發給錢糧,因所得的錢糧少,難以維持生活,月月超支,故取名越支。
丰南縣建置時間雖然較短,但是有據可查的歷史,卻可追溯到越支鹽場的沿革及範圍。豐潤縣設治的命名,就是因越支鹽的資源豐富而得。據明代郭子章《郡縣釋名》記載,“縣產鹽場,故名豐潤”,後人引伸解釋“豐潤”,乃“潤澤豐美”之意。根據是:因豐潤南部(丰南)地處九河下稍所以潤澤;又因“紫蟹金鱗,隨意而得”①,有“魚鹽之利”,所以豐美。早在元代就“賦入繁阜,為薊郡之最。”②

發展

北魏時期,本縣沿海一帶,是我國北方的重要鹽產區。“幽州置鹽,始於後魏。”③“北魏孝昌二年,魏以國用耗竭,租調不足,乃因豐潤近海,可煮為鹽,遂置鹽監司。”④這說明,越支鹽不僅是彌補當時統治者國庫不足的歲入,而且還設定了管理鹽務的專門機構。“有丞八品,專稅鹽課,領於監府校衛,或以州刺史隸之,由是國用皆仰給焉。”⑤五代時,在滄州設定鹽運司,因滄州又稱長蘆鎮,故北方沿海產鹽都以“長蘆”名。越支場也是長蘆鹽場的一部分。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創巡捕使,寶坻二員,置於易州及永濟縣,秩從六品,直隸省部”。⑥這裡的永濟縣,就是豐潤縣金代的名稱。到了元代,長蘆鹽場已有22個,尤以越支場生產最盛。特在寶坻縣設提舉司,“所轄諸場,越支課居其半。”⑦至元二年(1265年),倪德政為中都路轉運使時,甚至出現了“曾不三歲,鹽課以盈,席袋山積,瓦廬相連,牛馬蔽野,熙熙然如在春台和氣中”⑧的局面。這裡雖有溢美之詞,但也反映了越支鹽場興旺發達的程度。當時,越支場已設鹽使,級別高於縣令。時有一昝姓縣令提升一級才是越支鹽場大使。
明代,長蘆鹽場發展為24個。因鹽場人員缺乏,於隆慶三年(1569年)“奏準鹽場二十四並為二十,南司九場,北司十一場。”⑨越支場屬北司派場,生產規模仍屬上等。據明隆慶四年《豐潤縣誌》記載,明代豐潤縣行政區劃為八里五圖。今豐潤縣韓城以北為上八里,韓城以南為下五圖,即越支一至五圖,就是越支鹽場的大部。其範圍:南至大海,東至曾家灣(今為唐海縣)接濟民場,西至斗沽與長蘆場相連,北至韓城、稻地、廣袤達240華里。
清初,又將20場並為10場,越文場規模仍占首位。有灶地1360頃,灘地6頃23畝2分4厘。有灶丁1130名,393戶,總人口14771口。域內有鹽蛇5個,鹽堡4座,鹽鍋67面,均在張莊子、尖堆子一帶。至雍正十年(1732)根據巡鹽御史鄂禮的奏疏,將天津府的鹽捕通判移駐到越文支場。專管濟民(灤南柏各莊)、蘆台、越支、石碑(在樂亭),歸化(在撫寧)等5場的鹽務。乾隆四十三年(1788)在越支場設薊永分司,分司官署駐宋家營(今屬丰南)。駐運判1員,為五品至六品官。下設書吏4名,門子3名,轎夫4名,傘扇夫3名,快手8名,皂隸12名,民壯18名。並派駐鹽大使1員:俸銀40兩,養廉銀200兩,為正八品。後因長蘆諸場改煮鹽為曬鹽,產量大增,成本下降,尤以蘆台場發展最快。只有越支場仍堅持原始的熬鹽方法,“所產無幾,開始衰退”。至清末,雖也改煎為曬,但其盛況遠不如從前,在張莊子、尖坨子、孫家灶、李家灶等處開闢鹽灘七十二副半,每灘年產鹽大體上在2000包左右,遂於民國3年,併入蘆台場,撤銷了越支場。

特色產業

製鹽產業

越支場的製鹽方法有煎和曬兩種。清嘉慶以前,都是用鍋煎制。至今原越支場的煎鹽村落仍保留有“灶”名可考,如孫家灶、李家灶等即是。清末,才改煎為曬。考我國煎鹽和曬鹽兩法古已有之。據《通志·三皇紀》記載:炎帝神農氏時代諸侯夙沙氏始煮海水為鹽,至虞舜時山西省解地產鹽就是利用風吹日曬的自然條件了。據傳,虞舜曾彈五弦琴吟唱“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之慍兮!南風之時兮,可以阜我民之財兮!”這傳說雖近穿鑿,卻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歷史的影子。我們祖先很早就掌握了煎鹽曬鹽之法了。
煎鹽曬鹽的先決條件是制鹵,鹵為產鹽之母。其生產程式是先築鹽坨,乘潮取水。方法有三:引潮,刮土,淋灰。由引潮而成的為“曬鹵”,由刮土、淋灰而成的為“淋鹵”。鹵成後,用石蓮試驗稱“驗鹵”。以投放石蓮的顯象辨成色:石蓮下沉者鹵淡;石蓮浮而橫側為半淡;石蓮浮而直立鹵濃而厚,才能供做煎鹽曬鹽的原料。越支鹽就是用海水刮土淋灰成鹵而煎的。煎鹽用鍋入鹵,經火將水分蒸發乾竭,達到沸而凝聚,叫做起樓,再加溫鹵叫做攙湯,再投入皂角或米粉、麻仁,頃刻即結晶為鹽。煎鹽時限每12小時為一伏火,產量每伏火出鹽6鍋,每鍋可達百斤左右。
煎鹽需要大量用水和柴草。為此,越支每年冬季就著手窖冰,秋季積草(主要是葦草)。生長葦草的草盪叫“灶盪”,都是官地。灶丁按地配引,又叫“額灶”。灶盪生長的葦草專供煎鹽,禁止私人墾樵。因這種煎鹽方法成鹽周期長,人力物力消耗大,故被以後先進的曬鹽法所取代。
鹽的運銷,歷來為統治者所壟斷。早在春秋時期,齊國宰相管仲,首創了鹽為官屬的先河,因而“獲成金無算”,“遂成霸業”。漢武帝時大司農桑弘羊提出國家“儘管天下鹽鐵”的主張,並設鹽鐵官管理運銷。形成了“民制官收、商銷”的管理格局。“銷鹽有定地,配鹽亦有定場”。清初,蘆鹽行銷直隸、河南兩省。由於越文場開始衰退,產量下降,不足以行銷省外,故只能連同濟民、石碑、歸化三場所產之鹽,供應永平府之盧龍、撫寧、昌黎、臨榆、灤州、遷安、樂亭及遵化直隸州的豐潤、玉田等州縣。

配鹽技術

配鹽,是運銷時必經的環節。運鹽商家入場配鹽之前,先將鹽席箔成倉運往鹽坨暫儲。明、清時期越支場鹽坨在張莊子,周圍築有土牆71丈5尺1寸,以防止鹽坨因水患淫雨沖浸造成流失。鹽坨又分內坨和外坨,商家的鹽包到齊後先置於外坨,這些未經過掣的鹽叫“生鹽”,不能運銷。商家必須到運司請示報批,叫“告掣”。因越支場距天津運司較遠,故由駐越支場宋家營薊永分司派人到鹽坨“過掣”。即由批驗所查點引鹽數目“以察溢斤夾私之弊”。當時,薊永分司下設兩個批驗所:一為蘆台批驗所,在漢沽;一為張關批驗所,在張莊子。檢查過的鹽就可抬入內坨,叫做“熟鹽”方可運銷。
那時運鹽多走水路。越支鹽場所產之鹽就是從陡河、還鄉河運往各地的。起運時間定為春秋兩季,以避冬季水涸、夏季水漲給船引帶來的不利。後來又進一步方便商家運銷,實行鹽包隨到隨掣,掣畢即發給“水程驗單”,及時裝船起運,分銷各地沿河州縣,就近發售,使鹽商稱便,販鹽為生者欣然。
各州縣每年銷鹽數量均由官家下達指標。清雍正年間,規定豐潤縣銷薊引鹽4639道,每引鹽重量歷代則不盡相同。明代每引900斤-2000斤,清雍正元年(1723)規定每引為300斤,自此“永為定製”。
鹽課歲入是歷代統治者主要的財政來源。長蘆是全國僅次於兩淮的大產鹽區,長蘆運司每年數十萬兩白銀的鹽課,更是直接與國計民生攸關,故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鹽稅和緝私的法令。
鹽課種類分“場課”和“引課”。“場課”中又有灶課、灘課、鍋課、井課之分。長蘆運司還有新增“邊布”。“邊布”始於明,“明時灶戶按丁納鹽,商人納粟於邊,給銀報支,是謂邊鹽。其有場運鹽無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後改徵銀三錢,是謂邊布。”⑩
灶課銀的奏報和交納,每年由鹽灶戶丁所在州縣徵收,解交運庫。由於灶地坍漲常有變遷,故每年不等。從順治至清中葉,越支場每丁征灶課銀9錢3分3厘,共1162兩5錢7分2厘。此外,每丁還納貢鹽22斤4兩5錢。灶課還包括草盪、灘地、灶地和新增邊布,越支場共有灶地1360頃,每畝征銀9毫;灘地6頃23畝,每畝征銀6分;新增邊布9頃14畝5分,每畝征銀8毫。
鍋課,按鹽場的鍋數定額徵收。越支場共有鍋67面,每面征銀1分1厘,共征鍋課銀13兩5錢1分8厘。
雜課,是為解決入不抵出對鹽課的層層加碼,謂之雜稅。清代主要雜稅項目包括:京山銀,白鹽折價銀,鹽磚折價銀,俸糧銀,裁汰書辦工食銀,各種牙貼雜稅及鹽場裁併後的青衣工食銀等。
徵收鹽課刑法極嚴。元代初始,鹽稅極重,鹽民連起碼的生活也不得保證,因官府“鞭笞逼急,田野為之騷然。”倪德政為鹽運使以後,由於為政廉明,民眾反抗情緒才得平息。到了明代,官府徵收鹽稅更加苛刻:“鹽課徵摧,急於星火。”“市野驚惶,婦子涕泣”。清政府為收拾明王朝遺留的對灶戶“加派迭增”、“戶口銳減”“商逃課缺”的殘局,曾採取“出標招商”和“先鹽後課”等措施加以安撫,但仍未能革除時弊。而且鹽課有增無已,清《鹽法志》規定:“灶戶內有倚恃貢、監生員抗稅不完,欠八分以上者,俱革礎為民,責四十板,枷號二月;欠五分至七分者以下,俱革黜為民,責四十板,枷號一月。”⑾
為保證鹽課的徵收,歷代封建王朝制定了嚴厲的緝私法,明令禁止私煎和私賣,並設定專門機關付諸實施。金世宗大定二十八年(1188)始設巡捕使,分別駐易州和永濟縣(豐潤舊名),規定:“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私煎則捕之。”⑿元代鹽法規定:“凡偽造引鹽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其半賞告者”⒀明永樂年間規定“賣私鹽者處絞刑,知情不報者,杖一百,充軍。”⒁清代《鹽法志》規定:“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流兩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鹽貨車船頭匹併入官。引領(稱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馱載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非應捕人告獲者;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⒂
為強化緝私手段,還專門派駐軍隊彈壓。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招募新兵500名,成立鹽巡營,分配給豐財、蘆台、越支、海豐、嚴鎮五場,並設長蘆緝私總、分各局。宣統三年(1901年)將鹽巡營改為緝私營,招募新兵1000名,騎兵300名。到民國17年,將緝私營改為緝私隊,兩年後又改稱稅警隊,民國26年稅警隊改稱鹽警隊。此舉並未給勞動人民及灶民帶來好處,相反,使許多官吏以緝私之名,乘機敲詐勒索,中飽私囊。
越支鹽場雖已成過去,但它開創丰南鹽業的歷史功績不應忘記。
注:①②清光緒十七年《豐潤縣誌》元·孫慶;《豐潤縣碑記》;③⑦⑧光緒十七年《豐潤縣誌》徐世隆:《越支場重立鹽場碑記》;④⑤明隆慶四年《豐潤縣誌》紀事;⑥《金史·食貨四》;⑨《清·鹽法志:場產門》;⑩《明史·食貨》;⑾《清·鹽法志·場產門·灶丁》;⑿《金史·食貨四》;⒀《元史·食貨二》;⒁嘉慶本《長蘆鹽法志》;⒂《清鹽法志·緝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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